历史

24 政治经济学与社会哲学(2/2)

不需要对于个人的效用函数或偏好函数中的变量加以任何识别,也不需要按某种统一的社会量纳来对个人价值给以加总。个人之间通过协调各自的努力,可以各自得到好处,因为他们都会各自定义这种好处。重要的是,对于个人来说,根本用不着明确地或隐晦地就资源配置或分配状况达成协议。这种协议与一致是作为交易过程的一种结果而出现的,个人的偏好并不是对这种最终结局的特征而发出的,而是相反地对于每个个人各自的价值标准的主观定义的目标而发出的,而这种个人价值标准本身只有当交易发生时才会出现。市场允许每个交易的参加者去寻找‘他想要得到的东西”,在既定的契约关系下,“A想要得到的东西”不需要与“B想要得到的东西”一致。事实上,市场过程的有效性正在于它使不同的偏好都得到了满足。

    然而,市场过程的自发的秩序的原则主要依赖于某些明确的前提条件,而这些前提条件在任何制度的哲学论述中都是不容忽略的。处于一种法律秩序保护伞下的市场机构协调各个独立的个人行动、并不需要对效用函数中的变量规定特定的含义,但这种协调过程要求把个人本身定义为是初始禀赋、权利、所有权或某种特征的集合体。

    什么是个人?什么是一个人?什么是一个潜在的市场交易参与者?在回答这些问题时,人们也许会第一眼就发现,回答它们是与回答经典的效用主义者的问题是不同的:什么是一个个人想要得到的东西呢?

    然而,在上述两个场合之间,存在着认识论要求上的数量差别。效用主义者在对个人偏好函数中的变量进行定义时假定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心理知识,而这种心理知识程度是内在的;而一个非效用主义者则除了要求对行动的主体的感性识别之外不要求技何超验的东西。个人或“从事潜在交易的实体”在概念上可以被定义为一种合法的结构,正是这种合法的结构对个人与实体的行为规定了限度。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是一个选择行动的单位,他会自愿交易地的合法的财产、权力与要求,包括那种出卖个人自身的才能(工作)而与别人的某种互惠性的给予(货币、别的要求,在一种共同的冒险中的别的投入)进行交易的人。

    但是,这里的论点意味着,一种法律一政府秩序,在其所允许的可实施的限度内,是包含着某种特定含义的个人之间的权力与所有关系的分配的,这种由法律一政府秩序所包含的分配关系是在逻辑上先于任何一种有意义的发生于个人相互关系中的市场过程的讨论的。请注意。法律保护的权力分

    配在逻辑上的这种先决性并不意味着,政府本身是任意有权去改变这种分配关系的。

    在任何一种被观察到或想像到的权利与所有权的分配关系下,政治经济学的这一核心原则都是成立的。只要个人是分别被赋予任何一种有法律保障的权利与所有权,并且是在这种分散的权利与所有权被付诸实施的前提下,个人自愿地从事有契约的交易的、那么,在这种由他们最初的分配关系所描绘的约束边界内,所发生的交易安排就会导致使个人价值极大化的结果。这个原则对于苏联人在小园子里从事的商品生产,以及对这些商品进行销售,到最后进行分配的全过程来说。是适用的;同样,它对于西方国家所允许进行的远为广泛的商品与劳务的生产、销售与最终分配来说,也是适用的。

    这个原则的规范性的延伸主要取决于两个先决假定,一个是经验性的,另一个则是伦理上的。经验性的先决假定是说,人类从一种有意义的以及可观察的角度上说是一些分散的单位。这即是说,如同我们可以分别谈论分散的狗、猫。或树木一样,我们也可以把分离的个人看作是独立存在的生物单位。这个先决假定只是要唤起大家对于我们称之为人种当中的“自然可分性”的基本的事实的注意。而论理上的先决假定则是认为,“

    自然人”是最终的价值源泉,显然,这个假定与经验上的假定相比较;会招致更多的争议。但是,如果个人不被看作是价值的源泉,则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原则就没有什么规范含义了。如果假定存在着某种外在的、超个人的价值标准,则交易网产生的协调过程就不会产生出与这种外在的价值标准相一致的有意义的关系。或者说,如果某些个人的价值是高于另一些人的价值功,那么,在市场均衡中就不会隐含着价值的估价过程。

    然而,即使接受了上述两个先决假定,也会存在着小于无穷大的关于个人之间的权利与所有权的种种分配形式。某种描述现状的特定的分配形式,从某种最基本的意义上来说,是任意给定的。给定任一种这样的分配形式,市场这种分散的机制或交易秩序就会使个体参与者的价值得到增进,而不论这类价值有多大。但是,下列问题仍然是悬而未决的.政治经济学究竟能否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与所有权的分配提供任何一种规范的指导呢?

    六 关于制度改革的维克塞尔准则

    由于抛弃了效用主义者的价值标准,由于接受了个人是价值的源泉这个先决的假定,因此;政治经济学家们就无法对不同的制度结构按照任何非个人的价值准则来排列顺序了。只有当他采取了我们在前头指出过的准效用主义者的步骤,他才能运用某种“有效”的准则。

    正是在这一点上,由克努特·维克塞尔(Knut

    Wicksell)所提出的契约主义者的框架是有助于问题的解决的。②政治经济学家可以唤起他本人的特殊才能去分离出和识别出制度上的变化,在维克塞尔的术语中,这种制度变革是符合帕累托更高级的检验标准的。在个人具有某种既定的权力分配状况之后,政治经济学家可以提出一种假设,在社舍中的所有人都

    可以通过他们自己的推算与估价;通过一种提出来的关于制度秩序的变化来改进自己的状况。这个假设可以接着接受检验;如果这种假设是可以制订出方案的,以致于社会中的全体成员都会同意采取这种变革措施,则就通过了检验;从而,上述假设就得到了证实。如果检验的结果失败了,则政治经济学家们就重返他的制图板上,寻求另一种变革社会的方案,或者到最后,他什么也找不到,于是就得出结论;他所发现的方案是帕累托一维克塞尔意义上最佳的方案。③

    然而在这里必须注意不能从维克塞尔结构所提供的逃脱困境的途径中为契约主义者要求太多的东西。现代社会的政治结构是这样的,即使有人建议对某种制度实行改革,也很少能够通过维克塞尔一致性的检验。事实上,我们也许会说,对于立宪决策规则这一根本的水平来说;维克塞尔检验本身可能不会是维克塞尔有效的。④那么,这会把那些至今不愿采取准效用主义者步骤的政治经济学家置于什么位置?如果他不能在实际上进行维克塞尔检验,又不能观察到结果,则他就会只得到一种概念上的一致观念。批评家已经指出,企图要对那种“人们也许会同意”的变革进行定义,如果检验是可能的,则这种定义的企图会与对个人效用函数中的变量进行定义并赋之符号的企图完全相似。

    但是;比起正统的福利经济学的准效用主义者的框架来说维克塞尔的契约主义框架要优越些,其原因在于,维克塞尔契约主义框架更加允许把价值增加与分配方式上的变化两者从概念上鲜明地区分开来。当然,对规范经济学来说。维克塞尔的分析方法是交易联系的一种直接延伸。在进行必要的和解时,为了使大家对一种关于制度变化的建议达到普遍的一致,对支付、交易以及许多方面的调整是必不可少的,个体的参加者实际上是在交换构成他们的矢量的要素,而这些矢量刻画了整个交易过程。只要这种和解妥协是可能的,我们就可以假定,最后能促进的变化是可以增进价值的。但是,维克塞尔的过程决定了。以效用作为量纲定义的纯粹的再分配不可能伴随着所有各方的一致通过而出现。而从效用主义者的论述的应用中,是不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的,效用主义的论证过程是规范讨论中出现许多混乱的根源。

    七 公正与现状

    因为政治经济学不可能对关于权利与所有权在人们之间的分配的不同状态的规范讨论有所贡献——这种讨论是关于纯粹的分配问题的讨论——因此,我们可以说,政治经济学在社会哲学中的作用是有限的。只要社会哲学是集中于考虑分配问题或社会公正问题,那么,政治经济学又到哪里去发挥用处呢?然而,一旦我们认识到,哲学家们对于“社会公正”的讨论是如此之少,而且这种对社会公正的讨论与任何一种最终选择相距如此之远,我们就会感到,把政治经济学在社会哲学中的地位降到次要的地位,这可能是为时太早了。我们时常听到或看到,社会哲学家们总是过多地隐喻式地假定,他们关于我们栖居于其中的社会世界的理想的公正原则的讨论是适合于现实的。但是,这个假定却存在着两个相关的缺点。首先,没有一个人、一个机构或一个集体会在不同的权力与要求的分配形式之间进行选择。其次,我们是生活在一种历史时间与空间之中,并且是在这种历史时空中相互发生关系的。我们不可能跳出我们的历史而重新开始。

    我曾经一再指出,每当我们开始讨论体制变化时,我们必须承认,我们是从这里出发,并且,这早定义了空间与时间。伴随着由历史决定的规则以及由这些规则决定的对于交易的限制总是存在着一种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于权力、禀赋与要求的分配关系,而历史决定的规则则决定着权力交易的边界。分配是一种现存的现实。它是现存的,客观存在的,以及能够存在的。除此而外,别无他途。

    于是,对分配中公正的思考必然会隐含着从现状出发的可能的变化。在这里,前面提出的两个先决假定简直不可能为再分配性的变化提供规范判断。这种带有某种令人震惊的结果(同时会干扰许多人)的基础在于,任何一种使某个人或某个集团所公开表达出或显现出福利受损而使另一个人或另一个集团的福利增大的再分配,只要它不是完全自愿的(如是完全自愿的则就不能被称为再分配了),只有借助于外在的以及与参与社会相互作用的个人的价值观无关的价值准则,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我应该强调指出,承认在现实中我们不可能对真正意义上的再分配作出评估,即不能按照纯粹个人准则来对再分配作出评价,这绝不能理解为可以为现存的权利与所有权的分配关系进行伦理-道德上的辩护。从任何一个个人的价值准则来看,现存的分配关系也许是比任何别的分配关系都要坏的制度。说不存在自愿的一致的关于变革的看法的可能性,这是指现存的分配关系只是许多不同的个人准则中的一个唯一存在的一点,这一点以外所对应的分配关系都是与此不同的。

    八 规则、终极状态与契约主义改革

    如果上面的讨论能为那些认为分配问题从终极意义上讲是包罗万象或根本性的问题的人所懂得,那么.政治经济学的作用,用我们现在的维克塞尔一契约主义范例所作的解释;就不再是如此狭隘了。正如上面所述,“分配”不是由任何一个人或一个集团来进行选择的。分配是在不同的独立分散的个人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依赖的基础规则或体制运转的结果。公共选择,从而改革或变化的潜在目标正是这些规则或体制。不同的规则肯定会导致出不同的分配方式,但这个过程是一种随机过程。

    正由于公共选择的目标在于这些规则,所以,人们可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契约变化的范围要比可能适用于终极状态比较的那种情况的范围大得多。这就是说,人们容易就规则达成一致,而这些规则转而会允许木同的终极状态的分配方式出现,而不易于就终极状态本身的评价达成一致的看法;或者,换言之,对于规则的意见一致会把关于再分配问题的冲突放到下一个阶段的考虑中去。

    为什么人们容易就规则的选择或过程的选择达成一致的意见而不易于就终极状态的评价达成一致的看法呢?其原因在于,人们对于在不同的规则下或不同的过程中的各自的地位与状态是事先不能确定的,与人们对在不同的终极状态中的地位的预见度相比,前者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而根据定义,一个人在终极状态中的地位,是具有能见度的。与此相反,一个难永恒的规则的运行过程对于导致什么样的终极状态,这一点是具有随机性的,而每一种终极状态都具有分配的特征。这种随机性必然使个人难以准确识别与预见自己将会在未来的规则下处于什么地位。由于这种天然的不确定性,个人就会根据一种更广义的自身利益去评价不同的规则,而对较能识别的终极状态的选择则会根据更为狭义的自身利益进行,使选择后者的过程简单些。⑤

    因此,从一种契约主义的观点与着眼于规则的观点来看,人们对于制度安排集合体的一致看法有可能出现;而这些体制在其运行过程中将会包含个人之间的转换;这种转换可以不严格地定义为是再分配。但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这种“契约主义的再分配”在类别上是不同于契约后的“政治再分配”的,这种政治再分配是不可能按标准意义加以认可的。不过,请注意,那些包括了契约主义再分配的制度支撑需要规范性的论点,而这种规范性的论据是来自于契约主义或规则制定的对话过程中所出现的一致性的。这种论据不可能也不是来自于任何外在的与超个人的价值标准。

    九 社会哲学中的政治经济学

    在任何关于社会哲学的终极问题的非正式的讨论中,政治经济学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当然,它不一定是充足的部分。按照契约主义一立宪主义者范例的概念,政治经济学为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分析提供了一个首尾一致的结构。它使关于市场相互作用的交换模型的分析得到推广并普遍化了,成为一个包括政治与统治在内的一个体制模型。当分析还限于简单的市场交换模型时,特定的结果既不能被实证地加以预测,也不可能按规范的意义加以评估。当结果出现时,评估准则只能用于相互作用的过程,而不能用于对产生的终极状态的特征的评价之中。

    然而。这种分析结构并不是在规范上毫无意义的,那些允许、纵恿践踏个人价值观的制度安排是不能从这种契约主义或一般化的交换框架中找到合理的依据的。只有从个人之间的自愿的一致中,尽管这种一致是程度不一的才能发现合理的依据。但是,根本的问题在于:谁是个人?这个问题对于契约主义的操作过程来说是一个外生变量。在这里,政治经济学与契约理论一样,主要是依靠先前讨论过的两个预先假定来解决问题的。如果在某种生物学的意义上存在着“自然人”;则什么是其延伸的边界呢?存在着一种把人与人相互区别开来的“自然边界”吗?存在着天然的权利吗?即使对于那些在方法论上坚定不移地持有个人主义立场的社会哲学家来说;这些问题也是存在的。但是,个人真是唯一的价值源泉吗?超越个人的价值源泉存在吗?存在着道德绝对性吗?

    对于这些重大的问题的讨论,政治经济学只能间接地作出贡献。然而,只有理解了政治经济学的原理,这种讨论才是有意义的。

    注释:

    ①这一章的材料最初是提交给在1984年7月22-24日在联邦

    德国慕尼黑关于“经济学与哲学”的 CIVITAS讨论会的。它最初在

    该会的文集中出版。承蒙在这里重新发表,我深表感谢。

    维克多·范伯格(Vikto

    Vanberg)对我的初稿提出过意见,对此,我表示诚挚的谢忱。

    ②克努特·维克塞尔(Knut Wicksell):《财政理论考察》(Finanztheorietische

    Untersuchungen)〔耶拿:古斯塔夫·费雪出版社,1896年〕。

    ③这里所概述的政治经济学的作用是在一篇早年的论文中提出的,该文名为《实证经济学、福利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Positive

    Economics ,Welrare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Economy),载《法学与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cmics),Ⅱ,1959年,第124-138页。它重新发表于我的《财政理论与政治经济学

    》(fiscal  Theory

    and  political

    Economy)(查泊尔希尔:北卡罗来纳大学出版社,1966年),第

    105-124页。

    ④见詹姆斯·M·布坎南与戈登·图洛克:《一致的计算》(The

    Calculus  of

    Consent) (安阿伯:密歇根大学出版社,1962年版)。

    ⑤在这里所概述的立场综合了布坎南、图洛克、罗尔斯(Rawls)与诺泽克(Nozick)的分析要点。图洛克与我曾经对政治决策规则的选择进行过考察,我们讨论了关于规则的一致意见可能出现的前景,这种一致性由于个人在不同的安排的操作过程中的地位的不确定性而得到了加强。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年版)中是用无知这种面纱,而不是用不确定性,来对公平的基本原理的最后的契约主义的一致性进行分析的。罗伯特·诺泽克在《无秩序、国家和乌托邦》(Anarchy,States,and

    Utopia)(纽约:基础书籍公司,1974年)中,对在过程方面的选择与关于终极状态的选择之间的基本区别,又作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