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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一个澄清分配与再分配规范的注解(1/2)

    在这一章里、我要澄清分配规范与再分配规范之间的区别,一些社会哲学家在分析分配公正问题时,对于这种区别并不是一直记在心里的。所谓“分配的规范”,是指个人在社会中的一种理想的分配。为了描绘一种这一规范对选择直接相关的环境,我们可以想像一个个人,他面临着各种不同的社会环境,他可以从中选取任何—个作为自己的生活环境,每一种社会环境包括着一种不同的分配,但是所有这些社会环境所具有的总产品是相同的。为了避免把这个分配规范特别地局限于一个限定位置上,我们又可以想像这个个人对于在其所选择的分配关系下即社会环境下的特定地位是无知的(他或许会选择别的社会环境)。

    尽管情况很明确,但是,在罗尔斯类型的立宪计算中,个人是不可能有这种选择的.那里是另一种选择。在上面所提出的第一种选择环境中,个人可以在一个前景的集合中选出一个社会,这个社会是由其特定的分配方式而区别于别的社会的。相反,在罗尔斯类型中,选择问题是乞求于再分配规范的。我所谓的“再分配规范”,是指个人从初始的分配出发对再分配作了调整之后,他对于某个社会的理想的分配方式的设想。这里,我们再次假定,这个个人对他本人的地位在作出再分配性的调整前后发生的变化是毫无所知的;他是在无知的前提下进行选择的。个人的再分配规范用不着,而且通常来说也确实不会被想像为是等同于分配规范的,分配规范告知人们第一种选择环境与截然不同的选择问题。换句话说,当个人处在第一种选择环境时,在他所挑选的社会中,概念上已明确的分配方式将不会等同于当个人遇到第二个选择问题则所处的这个特定的社会环境调整前后所出现的分配方式。

    人们也许普遍认识到这种在概念上明确的结果中可能出现的差别,但这些差别往往被归结为是生产刺激问题而这种刺激问题是由于调整过程本身所产生的。只要任何—种再分配性的调整的实施包含着对生产总量的反馈效应,我们当然不能期望个人最渴望得到的经过调整的分配方式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会符合他所理想的分配方式,后面这种分配方式是在不需要纠正的社会环境下所出现的。我的这一章的核心论点是,即使是在不存在总产品减少的前提下,对于那些在两个概念上不同的选择环境中价值观保持不变的个人来说,分配规范与再分配规范也是不同的。

    请考虑一个高度类型化的环境.在这里、个人被配置在一个无特征的平原上,在每一个不同的社会环境中都有这种平原。在每一种社会环境中,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单个的仅能满足全部目标的消费品,这种消费品既不能保存贮藏,又是稀缺的,不管每个人所获得的数量是多少。在每种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每隔一个时期都会从天上掉下同样多(以镑计算)的物品,这个产量按某种方式在平原上的不同地区进行分配。我们想要了解的是,一个单独的个人在无知面纱的约束下,当他能够在不同的社会状态之间进行选择时,他会如何进行选择。他不可能事先知道在他将要选择的社会环境中自己处于什么地位(区域)。我把这种状态称之为是第一种选择环境。

    在这种条件下,说个人将会选择一种使物品在所有的地区(个人)之间进行等量分配的社会环境,看来是有道理的。根据预先的假定,在选择集合中存在着这种社会环境,又根据假定,不需要或不允许进行再分配。我的论点并不要求个人的选择是以充分平等为特征的社会环境。但是,为了说明问题的需要,我们这样想像是有助于分析的。

    我想对第一种选择环境与第二种选择环境进行对比,并指出它们之间是不同的。现在,假定个人知道他必须成为既定的社会环境中的一个成员,且知道这个社会环境的总产量,即能满足全部目标的物品数量,是与第一种选择环境下的每一个社会环境一样的。在第二种选择环境下,在每一个阶段一开始,又假定会从天上掉下物品来,但在这第二种选择环境下,这天上掉下来的物品已知道包括一种在地区(个人)之间的分配在内这种分配根据某种事先预料到的方式,却会以包含着相当的不平等的方式进行。但是,个人仍与在第一种选择环境中一样,仍蒙在罗尔斯的无知的面纱背后;他并不知道他本人会在该社会环境中处于什么地区,或者说,处于什么经济地位上。他所面临的选择是在不同的纠正性的调整计划中;也就是再分配性的安排之中选择一个方案,而所有这些安排在不影响总产量这一意义上被假定为是“圆满地执行”的。每一种安排中所能获得的满足全部目标的物品数量是相同的,而不管个人选择的再分配计划如何。

    我的论点是,假定一个人在第一种选择环境下所选择的社会环境都是具有一种平等的分配方式的话,那么,他在第二种选择环境下就不会选择一个能产生充分平等的纠正性调整计划了。对这同一个人来说,由于他在第一种选择中已选择了公平分配的社会环境,则上面那种纠正性的调整方案就将不会成为一个有道理的选择。

    这里的差别在于以下事实,即在第二种环境中,为了保证结果更加令人满意,必须进行再分配。对于再分配,经济学家除了强调它对于刺激的可预见的效应以外,还预言道,再分配在收入转移过程中包含着内在的效用损失。从那些在初始条件下得到较大禀赋的人手中把一些能满足全部目标的物品转移到那些在初始条件下得到较少的禀赋的人手中,会使转让人造成效用损失,这些损失在超过某种限度以后,就会超过受让人所得到的可见的效用收益。

    当然,我们心里必须明白,这里所进行的效用比较是属于什么类型。当转让实际发生时,我们并不关心该社会中不同成员之间在立宪后阶段上的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对于我们的目标来说,有关的比较是在单个人的计算范围内发生的,这种计算发生在他要在若干个不同的再分配方案之间进行选择的时刻。在这种选择中,个人必须在某种程度上或多或少对自己在立宪后的分配关系中所处的各种可能的地位赋予效用或进行效用权衡,这种比较是对调整前后的分配状态进行的。这种效用分配将被假定为是对效用的某种预测,该效用在立宪后阶段是会被识别的,

    但是,个人在对不同的体制进行选择时所追求的极大化是在选择当时他本人的效用。②

    在这里所介绍的高度类型化的例子中,

    对于那些处在该社会环境中的不同区域里的个人,并没有为其所得到的最初禀赋提供什么道德上受尊重的要求和权力的基础,

    也没有解释为什么关于这种权力或要求的预测应该进入个人关于立宪选择的计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