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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以难测之智临民——周纡、黄昌(1)(1/2)

    第十一章 以难测之智临民——周纡、黄昌(1)

    一 周纡语尸

    勃海太守府的吏员真切地感受到太守周纡的严酷,是在朝廷的一道敕令送达之后。太守禁止公布敕令,随即派遣使者分赴各县,从速审理已经抓获的罪犯,尽快断案定罪。府中吏员明白这其中的奥秘,也就清楚太守的用意。

    本朝律法明确规定“犯法者各以法时(即犯法之时)律令论之”,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司法的实践却并非完全如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皇帝的敕令诏书,皇帝往往会因为即位、天灾等特殊的情况大赦天下,或者颁布诏书减轻甚至赦免对罪犯的量刑。比如建初七年(82)九月章帝下诏,减轻各种罪名的量刑标准,死罪改为徒刑或宫刑,逃犯允许缴纳赎金减罪,徒刑一概照以往量刑标准减一等判决;建初九年(84)八月改元为元和元年,再次颁布类似诏令。桓帝朝时王畅出任南阳太守,查出帝乡贵戚犯下的诸多不法情事,即将量刑严惩之时恰巧遇到大赦,于是前功尽弃。

    显然,周太守不希望他治下的罪犯仅仅因为运气就逍遥法外。

    周纡字文通,籍贯下邳国徐县(在今江苏泗洪南),为人刻削而少恩,喜好法家韩非子一派的学术,少年时即入仕做廷尉史。明帝永平(58—74)年间,补任常山郡南行唐(故城在今河北行唐县北)县长。他到任之后召集吏人训话,朝廷没有因为本人能力平平就弃置不用,任命我担任县长以牧黎民,我生性痛恨奸猾胥吏,为政也重视铲除豪贼,请不要以身试法!随后果然杀掉县中不法之徒数十人,吏人为之震惊。后迁任东郡博平县(故城在今山东茌平西北三十里)县令,收捕严查奸邪犯法者的罪赃,必定治罪而绝无使其出狱的可能。随着威名的累积周纡逐步升迁为齐国国相,为政仍然严酷,专任刑法。周纡擅长文牍写作,亲自拟定条教为州内吏、民确立准则。后因错杀无辜,又降为博平县令。建初(76—83)年间出任勃海太守。

    周纡刻意制造出时间上的间隙来规避执行相关诏令,严格而论已属蓄意抗旨,这是异常危险的动作。西京义纵所犯之罪名为“废格沮事”,周纡此举也已近于如此。①事实上,章帝也难以容忍自己的德政在勃海郡被周纡打上折扣,征周纡诣廷尉待罪,结果是免官。

    平民的日子没有持续太久,周纡很快即被再次起用,原因是极端的廉洁引起天子的怜悯,他已经贫困到了需要为人筑墼(砖坯)做零工来贴补家用的境地。可以与他相比的只有李恂,这位前武威太守因事免官后先是编织草席过活,后来徙居到新安函谷关下,捡拾橡树果实以自给。

    章帝为周纡的清贫所感动,先起用为郎官,再委任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