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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至尊者的罪身——张汤之殇(10)(1/2)

    第四章 至尊者的罪身——张汤之殇(10)

    举一例说明何谓春秋决狱。

    案情非常简单,乙与丙先是言语争吵进而斗殴,丙拔出佩刀将乙刺伤,乙的儿子甲执木棒击丙,不慎误伤其父乙。依照本朝法律,伤害父亲的不孝行为应处以枭首。董仲舒分析此案:父子至亲,儿子得知父亲受到威胁,理应前来援救,并非有意伤害父亲。《春秋公羊传?昭公十九年》记载,许国国君许买生病,服用世子许止所进的药物后死亡。孔子批评许止进药有误,没有尽到为人子的责任,但因为他不是有意要杀害父亲就又予以原谅。这就是“君子(指孔子)原心,赦而不诛”。依据“论心定罪”的原则,乙的儿子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因此无罪免刑⑩。简而言之,只要能证明犯罪动机符合《春秋》大义的道德规范,违法行为也值得原谅甚至需要鼓励,无论罪行如何一概无罪。

    用儒家经典《春秋》作为断案标准,根本原因在于,该书宣扬的大一统思想和君臣、父子、夫妻关系的思想,适应统一的中央王朝的巩固。董仲舒的人品无可指摘,是精通经义又熟悉律法的大家,他在司法裁判中毫无疑问能够把握“必本其事而原其志”的原则,将主客观方面结合起来。

    问题是,确定罪犯动机的权力归属各级官吏。

    张汤和那些良莠不齐的儒生出任司法官吏以后,结果便完全不同。他们把“必本其事而原其志”简化为“原心定罪”,片面强调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不结合客观事实。再者,春秋决狱缺乏统一的标准,这又为营私舞弊、任意而为大开方便之门。对于同一性质的行为,裁判其罪与非罪往往存在本质的差别。纵然是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