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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至尊者的罪身——张汤之殇(2)(1/2)

    第四章 至尊者的罪身——张汤之殇(2)

    讯问已明仍然不代表即可宣判,帝国法律为确保每一次审讯的公正性,明确规定必须要在不同时间对被告进行两次及两次以上的讯问,只有前后几次所得的供词彼此没有出入,方可最终认定罪行属实,以供量刑参考,这就是爰书制度。待到严格履行完毕每一办案流程,张汤依照帝国法律第一章《盗律》定罪量刑,拟判磔刑①。

    关键的一点即在于此。《盗律》规定:赃物价值六百六十钱以上,判处黥面后服劳役四年,男犯修筑城墙女犯则舂米;二百二十钱到六百六十钱,判处服劳役四年,男犯修筑城墙女犯则舂米;一百一十钱到二百二十钱,判处服劳役一年;一百一十钱以下则仅处罚金②。最高不过四年徒刑的罪行,张汤重判为死刑,未来帝国酷吏的风范已然隐约可见。

    最后的一个环节是,将整个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一切文书,以规范文本的形式呈报上级审定许可(论报)。张汤自己呈报自己批准,随即当庭判决窃贼老鼠磔刑(具狱)。接下来的举动不再仅仅是一个少年对**工作的模仿,那要算是一个人天性中的残忍、冷酷和强烈的报复心最为真实的流露。张汤亲自行刑,将老鼠一寸一寸砍死在自家房屋模拟法庭大堂之下。

    待到这一切结束,少年张汤才将本案所有相关文书,包括起诉书、审讯过程文书、爰书、判决书等文件呈交父亲过目。这里的重点倒并不在于,一个少年如何能够在以刑狱为职业的家庭中自学审案并如此逼真,关键在于,所有这一切结束之后,张父就只能相信儿子报上来的材料,再无法去核实重审,这才是少年的心机。

    张父未必理会得到这一点,他早已被儿子的气度折服。再审视所写的判词,老到专业不输资深职业狱吏,大为叹服之余,从此将自己审理的案件判词都交由张汤草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