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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生命与生活(2)(1/2)

    第十章 生命与生活(2)

    学习父亲好榜样

    刘启在制度上确立了父亲在汉帝国的历史地位,在实践中也力图以父亲为榜样。他秉承父亲从宽治国的精神,执政元年(公元前156年),他就表示父亲虽然废除了肉刑,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导致更多人死亡。所以,刘启要求有关部门制定法律减少笞打数量。但还有人被汉景帝刘启

    打残、打死的现象出现。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刘启再次下令减少笞打数量,并把刑杖的长度、材质、手握部分大小、打击部分厚度、平滑度等做了具体量化。以往笞打人的后背改为笞打**,笞打进行时不得中途更换行刑人员。

    取消肉刑当然是文明的一大进步,但即便再文明的社会依然会有犯罪出现。法律虽然不能禁止所有犯罪发生,但却起到维持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作用。以往汉初的法律研究属于薄弱环节,主要因为史料的匮乏。随着秦简与汉简的出土让我们大致可以还原汉初的法律制度。

    没必要把汉初的法律流程唠叨一遍,只是就我们关心的部分谈一谈,了解一下两千年来中国刑法制度是否有了实质性变化。现实生活中,我们比较关心执法人员怎么拘捕嫌疑犯。汉帝国执法人员拘捕时要出示拘捕证件,律法也规定执法者不得夜里闯进民宅拘捕,否则执法者将会治罪。夜闯民宅,民众可以自卫而不负法律责任。这样做主要是避免匪徒冒充执法人员深夜闯入民宅。

    拘捕后的嫌疑人会被羁押,也需要带上刑具,相当于现在手铐之类。但有些人是不需要带刑具的。例如,刘盈就规定拥有大夫爵、工资在六百石以上的官吏,或者是皇帝侍从中知名人士免于加带刑具。刘启更是规定在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八岁以下的儿童,或者是孕妇都要免于加带刑具。

    可见从惠帝到景帝,帝国的法律以宽为主,更为人道一些。当然刑具绝对不能私自打开,否则会治罪。这说明刑具是可以打开的,即便是当今用钢铁制成的手铐,据说也可以用纸币打开嘛。遗憾的是当时羁押没有规定期限。

    案件总需要调查,如果要搜查犯罪嫌疑人家里,执法人员必须带有搜查证件,而且当地负责人与四邻必须在场。执法人员必须清楚记录搜查情况。至于搜查时候破损了东西是否有国家赔偿则不见规定。

    审判需要证据,在中国一直比较重视口供,其实完全可以不说嘛,要说就说“不知道”。汉律规定,审讯时,首先要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期间不可打断;然后开始追问,法官对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并要求其回答;最后是再次审讯,主要是为了核实以前的供词,如有不同可以进行更正补充。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