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系,还存在着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尽管很少有人发现它,但柏拉图应该是意识到了的。当说一个东西“是”如此这般的,这个“是”其实至少有两种意义上的“是”:一种是事物所注定的“是”,即一个事物的存在注定了它是如此这般的,而不可能是别的什么(to be as it is);另一种是概念所规定的“是”,即一个概念定义了如此这般的事情,只有如此这般的东西才是这个概念的所指对象(to be as defined to be),例如,按照定义,90度角是直角,那么,所有不是90度的角就不是直角。这一区别说明了,不仅自然事物能够决定“什么是”,人为概念也能够决定“什么是”。当人为概念定义了“什么是什么”,就是建立了关于某种“是”的标准,这一人为定义的“是”(to be)同时就等于规定了“应是”(ought to be),这两者的所指对象完全重合全等。例如,当规定了“战士是勇敢的”,这与“战士应该是勇敢的”所指的事情完全一致,不勇敢就不符合战士的标准,也就不属于战士的概念。由此可见,在人为概念里,“是”逻辑地蕴含了“应是”。当然,休谟论点对于自然事实与价值之间关系仍然有效,但对于概念事实与价值之间关系就不再有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