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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政治正当性问题的提出(5)(2/2)

治就是城邦人的共同命运,于是,城邦的政治正当性必须与共同命运相配。从逻辑上看,“共同命运”蕴含的是所有人的“一致同意”的政治制度,这样才具有政治正当性。可是,所有人一致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也不可行。为什么一致同意并不可行?这是一个颇为诡异的问题。如果一种事情需要获得一致同意,这就已经预设了公共领域的民主运作,这样的话,民主制就好像预先自动地具有了政治正当性。可是在获得政治正当性的证明之前,并不能预设某种制度的正当性,因此,一致同意原则并不像表面那样中立,而是事先偏袒了民主制,这本身就是政治不正当的了。为什么一致同意又是难以成功的?这有着令人伤心的原因。按理说,假如某个事情对每个人都有利,就应该能够形成一致同意,但这一显而易见的道理却难以成真。人都有主观偏见,经常错误地理解事物,加上人性贪婪自私,人们本就糊涂,自私之心使人们变得更加糊涂,经常错误估计形势,总想多占额外便宜,因此,即使有了对人人有利的好事,人们也未必能够认识它,即使认识到了也未必满意,结果“一致同意”总为泡影。如果放弃一致同意,就只有民主的数量原则或者公正的比例原则可以选择了,而其他原则都远远不合格,比如强权**。民主以多数原则替代全体原则,似乎相对比较接近一致同意原则,但其实更意味着少数人不同意;公正以“恰如其分”原则替代“一致同意”,同样也会有某些人不同意。虽然都是部分人不同意,但背后的原因却有正邪之分:反对多数原则的理由是反对以多欺少的暴政;反对恰如其分的原因是谋求特权或特殊照顾。显然,公正原则才是正当的。公正等价于客观的一致同意,尽管公正不会得到主观的一致同意,但由于公正是无偏袒的,因此,公正等于是一种必须同意的普遍有效性,就像真理是必须同意的,不管主观上是否喜欢,而公正所以是必须同意的,是因为不存在能够反驳公正的理由,既然无理由拒绝公正,必须同意就意味着真正的一致同意,也就是先验的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