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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违法还是自由?(1/2)

    堕胎,违法还是自由?

    1973年,最高法院赋予堕胎行为合法性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激起了前所未有的反响。在美国,天主教徒和新教原教旨主义者们认为,堕胎就是谋杀。然而,其他许多人相信,剥夺一名妇女自己决定是否要生小孩的自由是不符合宪法的。1973年的裁决在支持者和反对者两大阵营之间引发了一场争论。

    美国的现代反堕胎运动可以说是源远流长、声势浩大、波澜壮阔、惊心动魄。人类堕胎在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都有相关的记录。中世纪时堕胎在西欧各国还是普遍被接受的。但是那个时代的堕胎不但失败率极高,对妇女的健康危害极大,堕胎妇女死亡率也很高按理说应该被禁止才对。实际上一直到1869年现代医学开始对人工流产产生影响,人工流产越来越安全时,罗马教廷才宣布禁止一切堕胎。英国和美国随后通过了有关限制人工流产的法律。美国医学协会早在1859年就通令谴责除了抢救孕妇外的一切人工流产。但是人工流产还是以各种名目暗中进行。1900年美国每6起怀孕就有一起通过人工流产而终止了。由于宗教领袖的压力和政府的高压政策,安全的和合法的人工流产不能得到保障,非法流产就在暗地里大肆流行。到了20世纪50年代,要求把人工流产合法化的呼声日益高涨。其他西方发达国家也开始考虑把人工流产合法化。1973年划时代的裁决标志着历史的转折点。但是就在那之后,一场反人工流产的运动在各主流宗教组织的领导下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了。反堕胎人士在全国几千所提供人工流产服务的医疗机构门前筑起人墙,干扰这些机构的正常服务,风雨无阻,几十年如一日,可谓宏伟壮观。他们设法弄到做人工流产手术的医生名单,家庭地址,电话号码,然后去这些医生的家门前静坐、抗议、打电话骚扰。这些还只是“文斗”,和“武斗”比起来这不过是小菜一碟。这里说的“武斗”不是大打出手,而是开黑枪扔炸弹。上个世纪90年代这方面的惨案接连不断。提供人工流产服务的医护人员基本上就是活靶子,人人自危。直到反堕胎运动把自己的代表推上总统宝座,取得政治上的重大胜利后,他们的武装斗争才开始有所收敛。

    简·罗,她的真名为诺玛·麦科威。在1969年,麦科威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她的父母抚养她与5岁大的女儿。那年夏天,21岁的麦科威在一个流动游艺团当售票员。到了秋天,她失掉了工作并怀了孕。她想堕胎,但在她所居住的得克萨斯州,除非是在孕妇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否则,堕胎就是非法的。她找不到一个愿意为她进行非法堕胎的人。

    然而,麦科威找到了两名年轻律师——琳达·考菲和萨拉·韦丁顿。她们很有兴趣向堕胎法发起挑战。

    得克萨斯州是于1859年通过反堕胎法的,与其他州的类似法律一样,它只惩罚实施堕胎措施的人。这就给考菲和韦丁顿出了一个难题。法律如此规定使得孕妇根本没有法定权利去挑战这项法律。如果孕妇不越过这个障碍,那么她将面临另一个问题——在婴儿出生后,好的诉讼前提将不复存在。但无论如何,琳达·考菲开始准备提起诉讼。

    考菲和韦丁顿决定向得克萨斯州的堕胎法发起攻击,因为它违反了宪法第十四和第九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的合法诉讼程序条款保证向全体公民提供同等法律保护。它还要求法律的规定应当明确。被指控进行非法堕胎的医生们通常在他们的辩护中援引合法诉讼程序条款。他们声称堕胎法并未足够明确地规定何时孕妇的生命会受到威胁从而有必要实施堕胎。

    但是,考菲和韦丁顿根据“妇女有自己决定是否堕胎的权利”这一主要原则而得到法庭的裁决。因此,她们求助第九修正案。它宣称:“本宪法赋予的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公民保留的其他权利。”在1965年以前,这一修正案意味着任何未被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利都属于各州。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