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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弊权衡:暂不废约与立即废约(2)(1/2)

    利弊权衡:暂不废约与立即废约(2)

    10月9日,副国务卿韦尔斯在会见中国大使魏道明时向他通知了这一决定,同时表示,为了能使中国的媒体在10月10日(双十节)发表该消息,决定在当晚发布新闻。顺理成章的,不论是美国的这一举动本身,还是消息发布的时机,都收到了预期的宣传效果——蒋介石在得知此事后,感到“衷心快慰,实为平生唯一之幸事”,对罗斯福为帮助中国成为一个“完全独立民主之国家”、“使中国获得平等地位”所表现出的“伟大精神之领导,以及无上之道德勇气”,表示出不胜的钦佩和感激;中国报界自然也是一片赞美之声。

    随即,美国方面给出了废约的条款,包括废止领事裁判权;废止《辛丑条约》及附件中给予美国的一切特权;上海厦门两地的公共租界归还中国;美国政府和人民在华的不动产权不变;两国人民有在对方国家内旅行、居住及经商的权利;两国领事官员享有现代国际惯例所给予的权利、特权及豁免;战后半年内进行谈判,订立广泛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条约的批准生效等八个方面的内容。在中国方面提出若干修改意见、美国方面接受中国的要求后,中美之间的谈判基本结束。

    1943年1月11日,中美新约在陪都重庆正式签订。

    相反,中英谈判却遇到很大的障碍,其中,争议的焦点是香港问题。中方要求先收回九龙以为将来解决香港问题的基础,英方却固执坚持,废除在华特权不包括香港问题。就在谈判陷入僵局之际,日本也于1942年12月21日的御前会议通过了《为完成大东亚战争对华处理根本方针》,决定尽快与汪伪政权进行谈判,为加强政治欺骗,日本在这一方针中也提出了撤销或调整在华租界、领事裁判权等问题。日本的这一举动对蒋介石而言是个很大的刺激,为加快废约谈判的进程,决定对英国作出让步。

    可见当时中国政府废除旧的不平等条约这一行为本身,就带有维护国家尊严的性质。1943年1月9日,日本在破译了“美特密第七号电报”,获取“关于美国撤销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已有美中双方签署的条约以及附带的换文,似于最近将经参议院审议生效”的消息后,便决定赶在美国之前采取行动,与汪伪政府率先签订《交还租界撤废治外法权协定书》,声明交还在华专管租界;承认中国收回上海、厦门公共租界,北平使馆区;废除治外法权。尽管只是日本政治斡旋中的一种欺骗,其“跳梁小丑”角色只会让人觉得好笑,但在蒋介石看来,却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