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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隐考释秦可卿(1)(2/2)

妄称,一味淫邀艳约、私订偷盟之可比。因毫不干涉时世,方从头至尾抄录回来,问世传奇。”真可谓是防护得密不透风,水泼不进。

    []从作者这些“防护措施”的动机来看,《红楼梦》隐真出假的手法,可能是迫于当时文字狱这个“大环境”不得已而为之的。《红楼梦》创作的年代是清代,其下限是1754年,甲戌本《石头记》这个根据最早底本的抄本就在此年问世。自明末清初算起,这个跨度大约是100多年时间。17世纪,汉族人口为8000余万,满洲人口只有300余万,满洲人以绝对少数人口统治一个有着绝对多数人口的文化深厚的古老民族,有随时被消化掉了的危险,必然十分恐惧。清代的统治者十分注意对汉族及其他民族的思想统治,采用了双手同搏之术,一方面对汉族地主官僚和知识分子进行笼络,如开设“博学鸿儒”科,罗致全国的名士,令其纂修明史和研讨文学;另一方面,实行文化高压政策,对任何反满思想都进行严厉镇压。因此清朝的文字狱达到了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新高峰。文字狱是指当权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打击异己分子,镇压不合自己口味的思想言论而制造的一些因文字或言说而获罪的案件。顺治时,发生了释函可案、黄毓祺案、毛重倬案、张缙彦案、庄廷龙案等,其中数庄案最为凶残。庄氏因编《明史辑略》而发案,七十余人被杀,其中戮尸二人,凌迟十八人。康熙时,发生了孙奇逢案、沈天甫案、戴名世案、朱方旦案等。特别是朱案中,方旦抨击理学之精理不精数、老庄言道不言动、思维在心不在脑等,被时下推为“圣人”。可惜,所谓的“明君”康熙却指责他悖逆圣道,加以处决。雍正时,发生了汪景祺案、钱名世案、查嗣庭案、邹汝鲁案、吕留良案、谢济世案、陆生楠案、屈大钧案、徐骏等,其中汪景祺、查嗣庭、吕留良、陆生楠、徐骏等被处决或戮尸。徐骏因将陛下误写为“狴下”,诗文中有“清风不识字,何必乱翻书”,“明月有情还顾我,清风无意不留人”而遭此厄运的。到“圣主”、“十全老人”乾隆时,文字狱则达到顶峰,共发生一百三十余案。其中四十七案的案犯被处以死刑,这意味着生者凌迟,死者戮尸,男性亲族十五岁以上者连坐立斩。所谓的“康雍乾盛世”,在思想领域,实际上是汉人文字万马齐喑的文字狱时代。因此,在当时如果冒此大不韪而写那可能导致灭门九族的文字,实在是要有“大无畏”的拼命精神和高度的“文字隐蔽艺术技巧”。因为这涉及的不仅是作者个人的生命问题,而且还涉及到整个家族乃至周围友人们的生命,不由得人不十二万分的双重慎重。如果《红楼梦》就是这样的一本为避文字狱而写的“隐真”之书,其隐藏的深度和技巧就应该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深邃和复杂,不可等闲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