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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节 孙行者与紧箍儿(1)(1/2)

    《西游记》称孙行者为心猿,这个心猿曾打到地府,强销死籍,打到天宫,强索官职。他既有上天入地之力,故可称为力之象征,若合“心”之一字言之,则为“力之意志”。意志本来自由,而再加之以力,则更无拘无束,由意志自由表现为行动自由。行动自由出于个人,有时尚难免妨碍他人自由,要是出于政府,势将变成暴政。

    所谓“政治”由吾人观之,不外命令与服从的强制关系,一方有命令的人,他方有服从的人,命令的人得依自己的意志,强制服从的人作为或不作为,这种强制关系何以发生?人类生存于社会之内,固然有连带关系,而同时又互相对立。由于连带关系,便发生了“众人的事”;由于互相对立,又使人们关于众人的事,发生了各种不同的意见。怎样综合各种不同的意见而统一之,乃是维持社会和平的前提。这种统一的意见就是国家的意见,而可以强制人民服从。固然统一的方法随社会的势力关系而不同:或由一人统一,而强制千万人服从;或由少数人统一,而强制多数人服从;或由多数人统一,而强制少数人服从。统一的人虽有多寡之别,而其对于异议的人,能够强制其服从,则为古今政治的共通性质。

    要强制别人服从,“权力”是必要的,所以政治乃以权力为基础,而政府亦不外权力的组织。政府的权力必须委托自然人行使。这个自然人既然掌握权力,难免不滥用权力,以他个人的事宣布为众人的事,租税、徭役,不是用以增进众人的福利,而是用以满足个人的享乐。个人的福利与众人的福利同视,其结果也,便发生了“朕即国家”的观念。

    如何控制政府滥用权力,更切实言之,如何控制组织政府的自然人滥用权力,那就需要“紧箍儿”了。孙行者戴上紧箍儿之后,不敢不听唐僧的教诲,不敢再对唐僧无礼,“死心塌地”,随他而去,“再无退悔之意”(第十四回)。紧箍儿是佛老如来交给观世音菩萨(第八回),再由观世音菩萨交给唐僧,最后才由唐僧授予孙行者的。孙行者戴在头上之后,见肉生根,不能取下。他若不遵教诲,唐僧只将咒语一念,他就眼胀头痛脑门皆裂(第十四回,参阅第八回)。孙行者神通广大,可以借以成事。而“性泼凶顽”,往往“不伏使唤”,若能加以拘束,则一方可以使唤,他方不敢行凶(第八回及第十四回)。观世音菩萨对孙行者说:“你不遵教令,不受正果,若不如此拘束,你又诳上欺天,知甚好歹。须得这个魔头,你才肯入我瑜珈之门。”(第十五回)这是紧箍儿的效用。

    自古迄今,人君如尧、舜者少,人臣如皋、契、稷、夔者亦少。韩非说:“今贞信之士不盈于十,而境内之官以百数;必任贞信之士,则人不足官。人不足官,则治者寡,而乱者众矣。”(《韩非子》第四十九篇《五蠹》)贞信之士既然不可多得,则为预防政府不会滥用其权力,亦有紧箍儿的必要。这个紧箍儿就是法律。法律不但拘束服从者,且又拘束命令者。韩非说:“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韩非子》第六篇《有度》。案此语亦见于《管子》第四十六篇《明法》及第六十七篇《明法解》)又说:“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韩非子》第四十九篇《五蠹》。案此语亦见于《管子》第四十六篇《明法》及第六十七篇《明法解》)人主群臣均受法律的拘束,于是政治上便发生了一种变化,命令的人本来可依自己的意欲,能(knnen)为其所欲为;现在须受法律的限制,惟依法律之规定,得(dürfen)为其所能为。换言之,不是权力不足,不能为(Nichtknnen),而是法律限制,不得为(Nichtdürfen)参阅G. Jellinek, System der Subjektiven ffentlichen Rechts, 2 Aufl., 1919, S. 46 ff.尤其S. 48.。这样,命令的人本来只有权利,现在便负一种依法行使权利的义务。服从的人本来只负义务,现在也有一种无须服从违法的命令的权利。权力受了法律的限制,变为“权限”,从而个人之服从权力,亦由权力之发动局限于法律所允许,而变成服从法律G. Jellinek, a. a. O. S. 194 ff. S. 197.。法律为命令者及服从者共同遵守的规范,因之,“以罪受诛,人不怨上,以功受赏,臣不德君”(《韩非子》第三十三篇《外储说左下》)。此即慎子所谓:“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矣。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