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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公告(1)(1/2)

    第十一章 公告(1)

    第十一章公告

    公告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向国内外郑重宣布重大事件和决议、决定时所用的行政公文。《办法》规定:“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公告使用频率很高,国家领导人、人民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变更、任免,国家领导人的重要活动、重大科技实验等均可使用公告告知各界人士。在企事业单位中,当有一些需要社会各界人士公知或者参与的事项时,也可以使用公告的方式发布消息。

    公告按照其性质的划分,可以分为两种。

    1.行政公告

    行政公告是国家机关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时使用的公告,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等。企业单位对一些决定和活动向社会公告时使用行政公告,比如《××公司征集“××”设计方案的公告》等。

    2.法规性公告

    法规性公告是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发布有关规定时使用的公告,比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等。

    第一节特点

    公告一般用于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向国内外郑重宣布重大事件和决议、决定,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各界人士发布重要信息,因此具有以下四个主要特点:

    1.限制性

    公告的发文机关具有限制性。公告宣布的是重大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发文的权力被限制在高层权力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范围之内。具体说,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行政领导机关,某些法定机关,如税务局、海关、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检察院、法院等,有制发公告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