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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请示(3)(2/2)

其他上级机关,也只能用抄送形式。

    第二节行文对象

    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决断、指示或批准事项所使用的呈批性公文,属于上行文。因此请示的行文对象是具有直属关系或者领导关系的上级机关,而且请示必须是机关对机关的行文,除了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能以本机关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另外,有些请示需要同时送达其他机关(也必须是上级机关,不能是下级机关)的,应当使用抄送的形式。

    针对不同的行文对象,在请示的行文过程中,首先,要根据请示是送达到哪个或者哪几个机关来相应地变化请示开头的称呼,以符合行文对象的身份。其次,要保证请示语言的准确性。由于请示的内容涉及新出现的情况、事项或者下级机关不明白的方针政策,需要使用准确的语言向上级机关做出说明,以便其查明真实情况,作出答复。

    第三节格式

    请示的格式在《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它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

    1.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和主送机关两个部分。

    (1)标题。

    请示的标题一般有两种写作方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构成,如《××市中国**委员会关于××的请示》等;另一种是由事由+文种构成,如《关于展开××工作的请示》等。

    (2)主送机关。

    请示的主送机关指负责受理和答复该请示文件的机关。每份请示文件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不能多方请示。需要送达其他机关的,采用抄送形式。

    2.正文

    正文一般包括开头、主体和结语三个部分。

    (1)开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