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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成功创业的护身符(15)(2/2)

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而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订立后在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需要变更的情况,为了保障依法成立合同的严肃性,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擅自将权利、义务转让。

    如果需要变更或者转让时,要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且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

    2006年3月30日,长沙市某县先锋大队与该村“豆腐大王”赵伟签订了承包合同,将承包给本队社员的队属豆制品厂交由赵伟承包。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1年,自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赵伟要向先锋大队交纳承包利润1.8万元。豆制品厂经营了一个半月时间,赵伟便交给一个外地亲戚以他的名义在此经营管理,而赵伟本人又在别处受聘。先锋大队发现此情况后,便向赵伟提出解除合同。赵伟表示反对,仍要求继续进行承包。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成,先锋大队遂诉至法院,要解除与赵伟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要求赵伟交纳其承包期间的经营利润。

    合同签订后,很容易遭遇对方不予履行的情况,因此,要事先在合同中注明一方如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