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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义”就是让他人也有“利”可图(2)(1/2)

    第10章 “义”就是让他人也有“利”可图(2)

    从目前来看,企业更好地履行企业公民的责任是否对经营者有帮助,还没有数学模型来量化,只有一个定性的说法和一个道德的说法。因此,冯仑说:

    总体来说,履行企业公民的责任不是速效救心丸,而是一个保健品,不是说吃了马上就活了,但是你经常吃虫草、燕窝,对身体一定是有帮助的。所以建议大家只要有条件还是要经常服用这些“保健品”,经常放在身边,对公司是有益无害,至少可以获得心理上的道德安全感,同时获得社会更多人的支持。

    企业履行企业公民责任是一件责无旁贷的事情,但是要按正常的程序进行,不能鲁莽行事。1998年我国南方地区发生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全国上下齐聚力量抗洪救灾,很多民营企业纷纷慷慨解囊,捐出几百万甚至几千万。这些公司有些是有限责任公司,有些是股份制公司,他们捐钱并没有经过必要的法定程序,是一种违法行为。《公司法》规定,法人代表自己作决定拿别人的钱捐款属于侵占别人财产。一个股份制公司,在没有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前是不能随便捐款的。另外,有很多民营企业作出捐款的承诺,但是最后并没有拿出钱来。

    据统计,1998年抗洪救灾6亿元募捐款,竟然有一半没到位。2008年3月1日,湖北省民政厅赈灾接收办公室传出个令人震惊的消息:该省共接收雪灾捐款1.06亿元,而实际到账仅7383万元。也就是说,有3000多万元完全是赈灾“空头支票”。部分企业在做出宣传后,出于各种目的对该企业所承诺的捐赠不予兑现。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企业是因为媒体对自己的宣传时间不够长,报道不全面等各种因素,而对自己所承诺的捐赠数额打了折扣。有的认捐企业其实并没有捐赠的意图,或者根本就没有捐赠的资金实力,而只是利用“虚假”的公益捐赠,达到为本企业进行免费大规模宣传的目的。还有的企业把公司不好卖的积压产品做高价捐了出去,然后跟政府提税收减免。玩“捐赠秀”的企业遭到了全社会的质疑和谴责。有人认为,这些企业利用灾难在做免费的广告宣传,是在发“国难财”。这些企业的不正当做法使得企业的形象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对今后的发展十分不利。

    冯仑认为,出现这些情况是因为国内民营企业的企业公民责任都是由老板一个人决定的,跟公司没有关系,跟公司的日常行为和公司治理没有关系。老板之所以会这么做,是着眼于他的商业利益的考虑,屈服于周边道德压力的体现。西方企业在这方面做得显然比中国的民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