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论 出 版 自 由(2/2)

欲地横行,认为他们可以坚决抵制或者用武力对抗他们个人所厌恶的事物,认为只要他们觉得法律不妥当,就可以不遵守它,认为只要他们真心想改变民意,就可以坚决抵制它——那么,无论从任何理性政策的原则来讲,还是从英国法律的古老先例来讲,他都是个罪人——这样的人不是努力地去促进社会的进步或者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公认的行为准则。相反,他们专门进行分裂活动,扰乱社会秩序。

    ……

    因此,你们不用怀疑我在这里的目的是力图将著书指出英国政府的缺陷或激起人们破坏和不服从政府的约束变成合法的事情。但是,另一方面,我确实主张英国人民就这些重大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是合法的,因为如果没有这个不可剥夺的权利(感谢上帝和祖先们给了我们这项权利!),我们又怎能拥有这部如此引以为荣的宪法呢?如果在人类思想的发展过程中,没有人能走在他那个时代的制度之前,那么我们的制度又怎能得到反复的修改,成为今天的样子呢?如果没有人唤醒公众,注意到政府的错误和弊端,它又怎能代代相传,经历改革和革命,从蛮荒时期进入今天这个充满快乐的完美时代?这个时代完美得让我们的总检察长认为再前进一步或再作进一步的改进都是亵渎神灵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