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联姻前的离婚合同(2/2)

了,不是谈怎么保障合同执行,而是探讨终止合同时的双方义务和责任的详细条款—甚至包括厂房内的一扇玻璃更换后,结束合作时这扇玻璃窗是否恢复到原状这样的细节。

    谈判终于结束。签合同时,发现一摞合同文本比招股说明书还厚。负责起草的是美国一家法律事务驻香港公司,仅律师费一项,富兰克林就支付了300万港币。我心想:花这么多钱调查万科,还不如把钱直接给万科,能做多少事啊!

    此时我才体会到:同富兰克林合作,赚钱固然重要,但从方法论上,学习对方的人才组合、严谨的工作方式、强调效率的做法、尊重法律的商业精神更具有价值。

    从此,万科与合作伙伴签署的合作文本也变得厚了起来。

    “你们的合作手续是不是太烦琐了?”许多合作者不理解。最不理解的还是合作文本中的“离婚”条款。对方没有我们这样的经历,很生气:还没开始合作呢,怎么就开始考虑分手的事?什么意思啊?太像犹太人了。

    富兰克林合同上对万科有很苛刻的约束,做不到将受到如何如何的惩罚。我有些担心万科履行合同的能力。

    事实上,担心是多余的。负责此项目的赵晓峰团队尽心尽责,超水平发挥;而且,尽管合同条款非常苛刻,但在具体执行合同中,富兰克林仍在合同的执行上把握着一定的弹性。

    在和富兰克林合作的过程,也是万科进一步学习国际化,学习严谨的思维方式和规范化工作方法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