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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商品房买卖双倍赔偿官司尘埃落定(1/2)

    编者按:明天就是“3·15”了。在今年的“3·15”里,房地产的咨询和投诉又居于榜首,再次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焦点。为此,本报“3·15”特别报道将目光聚焦在房产维权——开发商将抵押房卖给购房户,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法院认为,开发商没有书面告知购房者买卖的是抵押房,属欺诈行为,由此判决开发商付出双倍赔偿。据悉,此案是我市首例商品房买卖双倍赔偿官司。

    花钱买到抵押房

    市民何彦兴看好江北区金泰成灯饰广场的门面。2003年10月16日,他通过中介公司,与江北区某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将给他提供一个128平方米的门面,而他将付出1.88万元/米2的房价,而且双方约定,何先生首付40%房款,剩余部分通过银行按揭付款。

    合同签订当天,何先生通过转账支付了48.32万元房款,可开发商一直没有给他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也没有将购房合同交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无奈之下,何在去年4月2日函告开发商,书面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两月后,何起诉到江北区法院。

    何后来才得知,他所买的这套门面已经抵押给银行。为此,他除了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外,还提出了双倍赔偿已付房款的请求。

    不能证明已告知

    昨日,记者采访开发商的代理律师时,这位赵姓律师称,他们委托了一家公司在代理销售房屋。在售房时,代理公司已将抵押实情口头告知购房户;而且在售房现场,也张贴了房屋所有权证,上面记载了房屋被抵押的事实。只是没有通过书面形式将房屋抵押情况告知购房户,仅仅是程序上的失误,开发商并没有欺诈的故意,不构成欺诈。

    他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