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反垄断只要一招(2/2)

的措施,那就是“凑数”——用强制的办法,凑足市场上厂商的数目。而数目多少才算“理想”,那要看他们的喜好,尽管他们声称那个数目是“科学地论证”出来的。他们的具体做法,就是分拆,或由政府操办另外几家对抗的企业。但问题在于,这些分拆后的企业,或新建的企业,也仍然是得到行政手段保护的垄断企业。

    另一类学者认为,衡量垄断与否的标准,要看一个企业有没有攫取“垄断利润”或“过高利润”。而到底利润多少才算“过高”,其实也只是看这些学者的喜好,尽管他们会煞有介事地论证一番。问题是他们完全不明白,今天的“利润”会转化为明天的“成本”。如果以成本的高低来界定利润的合理性,那么企业只要把成本打高,把员工的亲戚朋友都送去度假,就能使利润变得“合理”了。

    犯这种错误的人,提出了错误措施,就是价格管制。对垄断企业实施价格管制(如对电信或医药服务的资费作硬性规定),只能使问题变得更糟。没错,资费可以强制,但服务质量和数量不可以强制啊。你只管住了价格这一头,却无法管住垄断企业供应的那一头。由“政府”来管“垄断企业”,从来没有好结果。美国的加州,说是搞改革对付垄断企业,其实是在搞政府的电力价格管制,结果是大范围、长时间的停电。

    还有些学者,上述两种错误一起犯。他们提出了错误的“一揽子”措施——建立“反垄断法”。这是非常糟糕的建议,因为提这样建议的人没有意识到,“反垄断法”会极大地强化政府干预市场的能力。美国的例子表明,“反垄断法”所针对的大部分垄断,往往都是合理的垄断,而恰恰该反对的那些垄断,即由政府行政保护所孕育的垄断,则逍遥法外,得到豁免。

    反垄断的独步单方

    要死死咬紧一点,就是“人为准入障碍”,那才是“垄断问题”的惟一症结。其他都是似是而非的。“垄断”(即“觅价”)是正常的、普遍的经济现象,我们不反对。垄断有很多成因。我们反对且只反对其中一种成因,那就是政府的行政保护和进入壁垒。

    既然是反对行业入口的行政障碍,就根本不需要设立复杂的反垄断法,也不需要主管部门连同各路经济学家张罗“分拆”或“价格管制”事宜(尽管这些工作看起来蛮有使命感)。什么都不需要,只需要一纸文件,上面写着“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某某业务”,那就可以高枕无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