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走进著作权法课堂(1/2)

    著作权法

    重点案例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谁?

    周某是某市文化局的员工,于2002年6月创作了一帧摄影作品,取名为《美丽的家乡》,并于2003年2月荣获该省摄影大奖赛优秀奖。2004年5月,周某所在文化局将这幅摄影作品以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当地一家茶叶厂,茶叶厂将其印制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茶叶包装盒和拎带上,并且将其中的拎袋作为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周某发现后,感到非常气愤,认为文化局未经其同意将其拍摄的作品出售给他人,侵犯了其著作权,在向文化局索要相应的报酬遭到拒绝后,周某将文化局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1万元。而文化局则认为,《美丽的家乡》应为职务作品。周某是该市文化局员工,文化局花费巨资进行航拍,并为周某配置了高级摄影器材,因此,文化局是该幅作品的所有者,有权对其进行处置。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著作权中职务作品的构成认定,即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这个问题在著作权的法律问题中是最为为企业所关注的。那么怎样来判断一项作品是否为职务作品呢?是不是只要单位提供了相应的条件所创作的作品就为职务作品?单位对于职务作品是否有权任意处置?

    带着这些问题,让我们进入著作权法课堂,在全面了解有关著作权的基本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着重介绍企业管理者较为关心的几个重要问题。

    著作权法是调整主体在创作与使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著作权法是非常复杂的法律,不仅涉及到社会学科,而且还涉及文学、艺术等意识形态。企业特别是科技类、文化类企业在著作权方面经常遭遇到有关是否为职务作品、合作作品等的争议,企业管理者在企业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上可能还存在困惑,本部分将从著作权的基本法律规定入手,介绍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限制以及著作权的保护等法律问题。

    著作权的基本法律问题

    #哪些人可以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包含哪些内容

    #如何判断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当作品的创作有演绎、合作、委托等因素存在时,著作权的归属往往易产生争议。在实践中,当作者受单位委托进行创作时,也容易产生有关职务作品归属的争议。要掌握这些问题的判断,首先应当对著作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就是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作者

    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因此,作者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