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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基本法律知识(2)(1/2)

    特别提醒

    如何界定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呢?依照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第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第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第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条件中,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认定为职务发明。

    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问题:

    第一,职务范围的确定。职务范围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本职工作的范围,即工作责任、工作职责的范围,而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的范围。不能认为凡属同发明者人从事的专业工作或业务有某种联系的发明创造均应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范围还包括另外一个内容,即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这一般是指工作人员根据单位领导的批示或者布置,承担比较短期或临时的科研项目任务。判断是否领导交付的任务,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此项工作是本单位纳入计划的临时性质,包括会议纪要、计划书、通知书、决定书等。

    第二,判断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是否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是指为了完成一个发明创造,利用了单位特有的或一般无法替代的物质条件或技术设施,而不是一些常用的工具或容易替代的易耗品。

    第三,判断是否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有一个标准,就是职工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这是为了防止因为人员的流动而使已经形成的中间技术或工艺流出本单位,给单位造成损失。

    重点案例解答

    孙某在2000年3月受聘于阀门公司之前应已研制出了该项专利技术,因此,正如孙某所主张的,这项技术既不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也非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也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因此不应当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其专利权当然也就归孙某本人所有。

    (3)合作或者委托完成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