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4)(2/2)

,或者私下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的利益。在投标者之间的协议、共谋的基础上,无论是抬高标价还是压低标价,都会损害招标者的利益。二是投标者与招标者的相互勾结行为。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其他投标者的利益。这种行为的目的是排挤作为竞争对手的其他投标者。由于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会使其他的投标者参加投标竞争时处于不利的境地,因此,通谋投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性质。

    举例

    1992年3月,温州某区土地局着手公开拍卖20间宅基地使用权,每间底盘价为6万元。46名竞标者事先秘密串通,立下协议,每一投标人先交2万元押金,然后抽签决定20间宅基地的“中标人”,“中标人”拿出3万元补偿“落标人”。结果招标人被蒙骗,使国家损失了200余万元。

    10.具有特殊地位的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具有特殊地位的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主要是指公用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他的经营者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公用企业包括电力、自来水、煤气、热力、公共运输等满足人们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企业,公用企业本身具有的自然垄断特性和其服务于公众的公益性决定了国家要对其进行监管和政策扶持,以确保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并维护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公用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限定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指定、“推荐”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了该类商品的正常竞争,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和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24日发布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包括这样几类:(1)限定用户、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公用企业在进行正常交易中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经销的商品,不得购买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产品。(2)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或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3)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4)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采用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产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手段进行报复。

    举例

    四川沐川县供排水公司按底度计收水费滥收费用案:2000年,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供排水公司在收取用户水费时按照用户计量水表口径大小确定收费底度,每月最低用水量的底度数量是5吨,对用水量超过底度的用户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对用水量未达到底度的用户则依底度收取水费。乐山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限制竞争行为。

    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除了公用企业之外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该经营者是依法设立从事经营并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独占一般是指在某一市场上该经营者独家经营,无其他的经营者,或者虽有其他经营者,但其占有绝对的支配地位,处于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竞争能力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能力极不对称,相互之间很难形成竞争关系,该市场的生产、销售实质上由处于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单独控制,其他经营者对该市场基本上没有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