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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合同签订中可能存在的陷井(3)(2/2)

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等。

    举例

    某甲生产厂商与某乙生产厂商洽谈合作生产某一精密仪器,双方已就合作的条件形成共识,但甲厂提出由于乙厂设备陈旧,要求该厂先进行技术改造,达到一定水平后再正式签订合作合同。乙厂投资上百万元人民币按甲厂商的要求进行了技术改造,技术改造接近完成时,甲厂提出因为市场形势发生巨大变化,该精密仪器已失去生产价值,决定终止与乙厂继续洽谈。

    在这个案例中,乙厂就有权要求甲厂与其签订合同。因为乙厂作为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甲厂的要约不得撤销,乙厂有权对要求甲厂继续履行。如果乙厂不愿意继续与甲厂进行合作,其也有权向甲厂要求赔偿损失。甲厂向乙厂承担的正是缔约过失责任。

    (五)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的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分为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合同对第三人的约束力。

    1.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开始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合同生效需要具备法定生效要件。合同的生效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但企业管理者应当注意的是,合同的成立并不等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约定,其本身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当事人达成协议,合同关系的建立。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决定了合同的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由此说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生效问题,而成立的合同也并非当然有效。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要件,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有的合同因当事人的约定及合同的性质等原因,其生效的时间和成立时间不一致。

    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使已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第一,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共公利益。第四,合同标的确定。标的不确定,则无合同可言。另外,有些合同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需具备特别生效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那么自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时生效。再如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依照其规定。例如,担保法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航空器、船舶、车辆等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