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如何设立合伙企业(2)(2/2)

题。丙作为出资的房屋在合伙企业成立后已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丙在没有得到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抵押的行为应属无效,但由于银行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合伙企业不得对抗银行的请求,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丙承担。

    第三,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任意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四,合伙人享有利益分配的权利。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二)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特别提醒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这也是为了防止规避债务的情况。

    (三)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共同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一般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但不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需要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主要包括: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入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新吸收他人加入合伙企业,批准合伙人转达让合伙企业的份额及批准合伙人退伙等。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基本原则是合伙人对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同时,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也称为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行使管理权的范围要明确在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中,并在企业成立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备案,同时反映在企业的营业执照上。执行合伙人在法律上是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也是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及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执行合伙人不得有损害合伙企业与全体合伙人利益的行为,否则全体合伙人即可撤销对其的委托,由此给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害,其他合伙人有权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