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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节:“天条”和“入模子”(1/2)

    不过,仅仅“亡羊补牢”恐怕不成。尽管“在混乱中发展”是所有中国企业创业时期必行的路线,但是如果永远混乱,那就不可能永远发展,甚至连创业者也不能自保。这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年广久、步鑫生和“温州八大王”的前车之鉴,在90年代又有牟其中、禹作敏、史玉柱和褚时健败走麦城的记录。所以联想必须做一些具有深远价值的事情。在1990年剩下的几个月里,这些事情是另外一个人做的,他叫唐旭东。如果说郭为是公司的“乱世英雄”,那么唐旭东就是建立秩序的发起者。

    唐旭东有着苗族血统和一张中央民族大学法律专业的文凭,个子不高,短发,内敛,行事周密,头脑清晰,是那种典型的外圆内方、绵里藏针的人。在来联想之前,他是中国科学院政策局的一个干部。这些学历和经历让他很自然地成了公司法律事务的专家。

    唐到公司来上班的时候,恰逢孙宏斌“东窗事发”。他只拥有一个最低级别的位置,但他的法律知识正好派上用场。几个月后风波平息了,他却发现“这件事对联想的影响非常大”。他不懂企业经营运作这一套东西,这样想完全是出于自己的专业眼光。他认定公司有必要让全体员工中接受“制度化”的概念。这与柳传志的想法不谋而合。

    1990年公司的规章制度实在是一塌糊涂。举个例子,王平生这一年进入公司的时候,问人事部长公司有多少人,人事部长不知道,问财务部长公司有多少钱,财务部长不知道,问库房经理有多少货,库房经理不知道。再举个例子,公司执行多年的“天条”在整个行业享有盛誉,唐旭东早就听说这家公司的“不许吃回扣”和“不许拿红包”,还据此对违反者严加处置。可是直到进入公司之后他才发现,原来“天条”都是口口相传的,并没有一份白纸黑字的“制度”供员工参照,不免惊讶。他坚信“任何制度都需要有个载体,明白无误,否则员工言行无据,管理者的奖惩也会师出无名。于是他起草了公司第一份《天条》:

    一、在业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凡违反本条规定者,予以开除处分。

    二、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凡违反本条规定者,予以开除处分。

    三、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违反本条规定者,没收违法所得,并扣罚相同数额的奖金。

    四、收取公司以外的劳动报酬,必须报告本部门主任经理(或总经理),并将所得报酬交主任经理(或总经理)处理。凡违反本条规定者,扣罚所得报酬两倍的奖金。

    五、在业务活动中收受礼品,必须报告部门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