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42节 信用卡消费是天使还是魔鬼(2/2)

   (2004年4月)

    调升居民电价能缓解电力短缺吗

    最近以来,限电、电力短缺、电荒等与电力紧张有关的概念频频在媒体上出现。面对这种情况,有些地方正在制定种种节能措施。如限制家电市场准入,让那些节能家电进入市场,而非节能家电则要提高进入市场门槛。也有些地方认为面对电力紧缺,应该把限电与居民电价的调升结合起来。更有人认为,要缓解电力空前紧缺矛盾,就得调高居民用电价格,用市场的价格杠杆来调整电力的供求关系。对于这样一些议论与看法,有其市场的逻辑吗?如果没有市场之逻辑,问题又在哪里?如果有,为什么民众对调升电价会义愤填膺?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如何达到平衡?

    进一步说,中国目前为什么电力会这样紧张?真的是由于严重的供求失衡吗?如果是,这种失衡又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是市场还是政府?是资源紧张还是政府管制所为?如果把这些问题解释清楚了,居民用电价格是否上涨也就有理有据了。

    可以说,目前国内存在的24省市严重缺电情况,这种情况在去年就有所表现,但到今年以来情况更是明显。有人认为这完全是因为政府主导的结果。因为,在早几年政府行政部门就认为,中国电力重复建设严重,在未来几年内电力一定会严重过剩,因此行政部门要求3年不审批与电力建设有关的项目。结果经济一发展,电力紧缺情况马上暴露出来。面对国内电力的严重紧缺,政府行政部门目前又在计划将把总装机容量为700亿千瓦~800亿千瓦的新电站投入使用,从而争取在近一两年内使电力供需大致达到平衡。

    但实际上这种政府行政主导下的宏观调整能够化解中国电力剩余与短缺之波动吗?目前国内电力短缺的真正原因在哪里?据我了解,目前国内电力紧缺问题,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自然是一个因素,但它不是问题的全部,因为,在市场中会有自己的调节机制。而在中国的非市场中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国内电力紧缩可能不在于发电的装机容量不足,而在于垄断及政府行政调控过度,从而使得电力定价非市场化。在目前,发电与供电完全分离,由于两者利益上的不协调、成本定价上的不合理,从而使一些发电厂根本就没有动力去多发电,宁可让现有设备闲置。

    也就是说,目前国内电力紧缺,有经济快速发展之原因,但重要的还是在于没有建立有效的电力市场。没有竞争的电力市场,对电价的变动有多少意义?特别是在工业用电、企业用电占电力需求绝对比重的情况下,变动居民用电的价格所起的作用更是不大。因此,居民电价上涨并不是解决目前电力短缺的原因,电力的短缺在于没有有效的电力竞争市场,没有有效的电力定价市场机制。因此,为了缓解我国电力短缺现象,不是靠上升居民用电的价格,而是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在生产和供应方面加强竞争。一般来说,电力的生产与供应不属于自然垄断,规模经济也不明显。因此,政府可以要求电力公司把输送和其他业务分开,容许其他生产和供应电力的公司使用电力公司的输送网络,并给予合理的使用费。政府应该改变目前电力市场地区性及整体性垄断政策,容许各种发电公司在市场中竞争,再通过全国输电网络,将电力供应给需要的公司客户。美国不少小的电力公司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进入全国输电网络,取得巨大成绩的。

    其次,电力输送方式的利润管制。由于电力输送属于自然垄断,适当的利润保障和政府监管是十分必要的。在此,政府就得考虑如何厘定使用电力输送网络的费用,给予电力网络拥有者合理利润。故此,当能源生产和供应市场全面开放竞争后,政府利润管制规划只适用于输送方面的业务。在计算准许利润时,不应以固定资产做基础,必须能够真实反映股东资金的成本。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受管制公司的效率,政府可能引进类似价格上限管制的机制,让电力公司可能透过提高效率而享受高于准许水平的利润。

    再次,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这不仅在生产企业间的竞争,也在于用电设备与产品间的竞争,引导这些企业与产品生产向耗能小效率高的方面发展。最近上海对此有所动作,但决不可操之过急,否则对一些转产慢的企业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最后,要加强电力监管部门的专门性与独立性。因为,对于电力的生产与供应来说,尽管不是自然垄断的产品,但是其技术准入、资金准入都要求较高,这就要求政府在准入标准的设定上有更多的要求。当然,政府更为重要的是应该全面地检讨现有电力监管制度、现有的电力市场定价机制及电力市场运行机制,从中寻找一种更适应中国的电力制度安排。对于电力监督机构,不仅要强调其独立性,也要强调其专业性及电力监管工作的透明性。这样才有助于政府制定长远策略,促进电力市场的竞争及提高电力使用效率。

    正是从这几个方面来说,缓解我国目前电力短缺的问题,靠调高居民电价是无济于事的,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形成有效的电力市场竞争机制,如何提高政府对电力市场的监管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内电力市场走上有序的良性发展之轨道。否则,居民用电的价格调得再高,电力短缺仍然会发生。同时,为了保护消费者,减少电力公司的自然垄断性,政府还得建立对居民用电价格的上限机制,如英国等国。这是政府对公用事业监管最为重要的方面。也就是说,即使是居民用电价格的调整,也得通过相关利益者博弈方式来进行,而不是某一部门说了就是。

    (200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