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失业保险(4)(2/2)

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八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6.1失业保险的含义

    6.2失业保险的主要特点

    6.3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6.4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来源和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6.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6.6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6.7失业保险基金

    6.8失业保险待遇

    6.9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6.10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规定

    6.11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6.12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解决

    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