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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2)(1/2)

    1.原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2.失业不是因自己意愿造成的、失业后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这两个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6.6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