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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4)(1/2)

    专家提醒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5.7.3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确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5.8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中,对职工工伤应当享受的保险待遇有明确的规定:

    5.8.1一般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就能够享受到以下的规定:

    1.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5.停工留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