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养老保险(4)(2/2)

续或者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第二个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保险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专家提醒:

    ○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缴和支付两条线的管理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依法免征税、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政府财政予以支持。

    ○对离退休人员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的情形: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1、2、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3.4企业补充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