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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动合同(12)(1/2)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双方或单方采取的主动行为,该行为将直接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改变,并且会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违约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

    1.法定解除是指因发生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法定事由,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2.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则只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

    3.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劳动合同的终止将直接导致劳动关系的消灭。

    ○商业秘密的保护及其竞业限制(即竞业禁止)的问题

    一、商业秘密的确定

    商业秘密(trade-secret),又称为营业秘密,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被称为”未披露过的信息”。商业秘密的概念本身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一是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此后国家工商管理局又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之作出了如下解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在现实工作中,如何确定什么是商业秘密?首先,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创新性、价值性。

    创新性是指该商业秘密事实上未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共领域,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新颖性。

    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经济上的价值。

    秘密性是指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一般情况下,权利人所采取的合理的保护措施包括:

    1.经营者在公司制度或者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