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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动合同(10)(1/2)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需要赔偿的情形及标准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案例直通车

    ○培训费该赔吗?

    案例直通车:李某1998年6月与大华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大华公司为了研制新项目派李某外出培训半年,当时双方书面约定,李某培训期间合同中止履行,待李某培训结束后继续履行,合同期限按李某培训时间顺延.2001年12月31日,按顺延时间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提出要与李某续签合同,李某不同意,公司提出如不续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