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四节 采用特殊调查的具体要领(1/2)

    目前在我国,由于调查员的地位、权利并没有得到明确的承认,而民间的调查员们事实上又一直在从事这些方面的工作,因此从纯法理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没有多大实际意义,所以在这里,我们主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民间侦探参与各类案件调查的一般身份及地位、所采用手段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可以凭借利用的法律依据及策略做一个较初步的探讨。

    第四节  采用特殊调查取证行为、手段时防御或减少法律风险的具体要领

    一、 密拍密录

    密拍密录是有可能侵犯被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个人**的特殊调查手段,在法律上、社会舆论上都极为敏感。因此此类活动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

    开展行动前注意办理好有关立案的法律手续,如取得公安部门、工商部门、法院执行部门、律师事务所的立案文书、法院执行部门的有关手续等。

    在器材的使用上应尽量选择合法器材———就摄像而言,一般民用的数码摄像机就比较合适。录音使用一般的采访机或数码录音笔均可。在具体拍摄中,一般应尽量在公开场合,通过正常渠道拍摄。在迫不得已要到被调查者所在的办公地点或被调查者警惕性较高时,应尽量通过同伴协助分散其注意力后进行拍摄。

    最后一条,为了侦探自身的安全计,特别是从调查手段本身的合法性出发,绝对不要到被调查者的个人住所内部进行此类拍摄。

    二、 守候与跟踪

    守候与跟踪主要是为了了解被调查者的活动规律、常出没场所、交往情况而使用的外线调查手段。侦探使用这类调查手段在法律上主要的风险是有可能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与个人**,并且也有可能因被调查方察觉而通过报警或私下报复等手段给侦探本人、公司和委托方造成各种危险与麻烦。因此对此类行动从行动前、行动中、意外情况的处置等各方面进行精心筹划就显得更为重要。

    行动前的准备:开展行动前注意办理好有关立案的法律手续,特别是针对一些可能要采取严密监控,容易被调查者发现的案件而言尤其应注意这一点。

    打假案件最好能先到工商、技监部门备案;诉讼证据调查最好能有律师事务所的受案材料(从法律上讲这样更可靠,但在实践中似乎难以完全做到)。

    在具体操作中,一般不应使用专门器材,但可以多运用一些人工技巧,从跟踪技术、人员配合本身提高跟踪、守候的成功率。同时也可减少被对方发现的可能———在守候与跟踪中,基本上可以说只要能不被对方察觉的手段,就是没有法律风险的手段。

    另外,在守候与跟踪活动中,侦探(调查员)绝对不应携带任何可能暴露身份或企图的物品(名片、调查公司的通讯录、文件等)———这样即便是被对方发现,找人或报警对侦探(调查员)进行人身控制后也无法对其具体身份做出准确的判断,这就既确保委托人的情况不至于泄露,也使得对方不会对侦探(调查员)进行过于严厉的处理。

    当侦探(调查员)被被调查对象察觉并控制后,侦探应尽量不卑不亢、机智灵活地为自己的行为做出合情合理的解释,让对方摸不清底细。这样既能归避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也不会给自己公司或委托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