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坚持便是成功(2)(1/2)

    1899年,塞尔登开始坐收渔利。他把专利权以1 000美元的价格出售给以威廉·C·惠特尼、托马斯·富琼·赖安为首组成的华尔街发明家辛迪加。辛迪加向制造商们收取专利权使用费,其中塞尔登提成20%。第二年,该辛迪加以电车公司的名义向当时最大的汽车制造商温顿汽车公司提出上诉,控告他们侵犯塞尔登的专利权。亚历山大·温顿一开始还应诉,但很快意识到法院可能会维护专利,便准备赔偿。(他的预计非常正确,1903年3月20日法院果然判决专利权受到侵犯。)

    亚历山大·温顿和其他制造商原来认为塞尔登的专利权对他们的生存是一种致命的威胁,后来逐渐认识到这是汽车业内限制竞争的一种工具。当时,汽车行业的竞争异常激烈,每一年都有几十家企业进入(大致也有相同数量的企业由于破产而被迫退出)。很快,32家汽车制造商组成特许汽车制造商协会(ALAM),同意每销售一辆汽车按零售价缴纳1.25%的专利权使用费。其中,20%归塞尔登所有,40%由电车公司提取,剩下的40%由协会用于处理非成员制造商侵权行为的费用。这些非协会成员必须首先申请成为会员后才被允许进入汽车行业。换个角度说,特许汽车制造商协会是一个卡特尔。

    但是,这一新成立的卡特尔很快就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1893年一家新成立的汽车公司希望加入协会。但是,与所有的卡特尔一样,该协会企图控制成员的数目,拒绝了福特汽车公司的申请,理由是该公司在汽车制造领域中还没有显示出竞争力。亨利·福特的反应自然是不理睬塞尔登的专利权,直接进行生产。当时,大多数汽车公司都是如此。

    当协会威胁要把福特逐出汽车制造业之时,福特回答说:“让他们试试吧!”几个星期后,协会起诉了福特汽车公司,但是整个案子直到1909年5月28日,在T型汽车推出一年之后,才开始审理。

    在法庭上回答律师的盘问时,福特的回答很直率:“我没有任何新的发明,”他承认道,“我只是把其他人的发现组合起来,拼装成一辆汽车,但这些发现是几个世纪以来的成果……我若是在50年或10年甚至是5年以前这样做,肯定会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