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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两宫皇太后(2/2)

去砍掉。慈禧又羞又恨,于是便和东太后结下生死冤仇。又如,大太监李莲英为讨好慈禧,将一个琉璃厂卖古董的带入大内,被慈禧留住一个多月后放出。不久,慈禧怀孕,被慈安侦之,欲行废后之礼。慈禧先下手为强,派人送去药酒,慈安猝死。等等。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史家以为,这些都是抱着种种目的编造出来的风月文字。何况两宫并重二十载,其间慈禧揽权弊政,史信昭昭,果真有什么“遗命”,慈安何必等到同治帝死后七年,因宫闱传闻方拿出来示威?而权力欲极强又富有手段的慈禧要想除掉慈安,又如何能等待二十年?至于慈禧以禁城为**之地,养汉生子等事更属荒诞奇谈。且不说慈禧二十七岁垂帘听政(时慈安二十五岁)时,正值风华正茂之年,并未闻有风流韵事,到近五十岁反倒煎熬难忍、非找白面小生不成,只说宫门禁地侍卫森严,加之众多侍寝宫女和值班太监,如何躲得过呢?

    东太后慈安,并非像人们印象中的那样生性懦弱、老实忠厚、拙于政事。咸丰初年正位中宫时,内外对她已有圣明之颂。两宫皇太后垂帘听政时,天下人称东宫优于德,大诛赏、大举措,实主之;西宫优于才,判阅奏章、裁决庶务及召对时谘访利弊,得心应手。东宫见大臣,“呐呐如无语者”,每有奏牍,必要西宫为她诵而讲之,有时一月不决一事。然至军国大计所关,及用人之尤重大者,东宫偶行一事,天下莫不额手称颂。同治初年,东宫断然重用曾国藩,凡天下军谋吏治及总督巡抚之黜陟,事无不谘,言无不用。所谓“中兴”之业于此发肇。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因打败太平天国、收复金陵、苏浙,锡封侯伯,实际也出自东宫决断,而西宫同意。西太后性警敏,锐于任事,东太后“悉以权让之,颓然若无所与者”。西太后亦感其意,凡事必请示东太后而后行。东太后则更加谦让,事无巨细,必待西宫裁决,或委托军机处主持。人们猜测,她或许以为天下大定,可以垂拱而治,所以益行韬晦之计。如此看来,东太后竟是大智若愚。

    至于东太后之死,历来有“病死说”、“自杀说”、“被害说”三种说法。

    其中“病死说”是官方说法,也得到史家较为普遍的认可。光绪朝《东华录》载慈安遗诏,中有:“初九日,偶染微痾,初十日病势陡重,延至戌时,神思所散遂至弥留。”而慈安并非初次发病,其前还有两次,均类于心血管急症。慈安死前数月,慈禧称疾,“不能视朝政”。时内乱频仍,外患纷至,朝廷事无巨细,均要慈安一人定夺,骤然加大的压力“无疑损害了她的健康”。4月7日(按:阴历为三月初九),慈安略感肺气不畅。翌日晨,曾召御医薛福辰把脉,然“微疾上宾”,未过傍晚,即病重而亡。

    “自杀说”与“被害说”出自野史传说。“自杀说”是说两宫皇太后垂帘听政多年,慈禧表面上十分敬重慈安,即使她早已决定的事,也总千方百计让慈安先“领会其意”,然后“在群臣面前由其定夺”。但骨子里,慈禧只不过将慈安“当作一尊木偶,由她随意摆布而已”。慈安尽管无能,却清楚慈禧的虚情假意,为退出与慈禧的权力之争,慈安曾多次向慈禧和诸王公大臣表示:她不愿与慈禧一同继续听政。众人不允,慈安只得继续听政,但寡言少语,“一切均由慈禧做主”。慈安的退让正中慈禧下怀,于是她顺水推舟,有时干脆一人召见廷臣。然而,慈禧称病、慈安独视朝事期间,慈禧暗中诽谤攻击慈安,诬蔑她“卖嘱”索贿,“干预朝政”。一再退让的慈安无法忍受,恼恨之余,“吞鼻烟自尽”。然而,如了解上述东太后“大智若愚”的本来面目,这种说法应该难以成立。

    “被害说”则基于慈禧与慈安结怨已久。这一基点,无可置疑。两宫皇太后表面亲热得如同亲姐妹,实际上矛盾微妙,刻骨铭心,甚至从根本上不共戴天。以慈禧的秉性,她有无数理由可对慈安恨之入骨。首先,同为咸丰妻妾,慈安是皇后,养尊处优,万事不用操心,却被咸丰敬重为“女圣人”。而她不过“母因子贵”,得不到咸丰真心的爱戴温存,只是被咸丰支使、视为抵挡繁杂政务的工具,还落下“窥政”、“揽权”的恶名。在慈禧内心深处,这是夺夫之恨。其次,同为垂帘,慈安坐享其成,天下赞颂,做好人;她拿主意、理朝政,却众口微词,成恶人。在慈禧内心深处,这是夺名之恨。再次,她自己亲生的儿子同治对她的感情远远比不上对慈安。同治对东太后十分孝顺孺慕,东太后对同治也慈爱备至,二人竟像亲生母子。遇有东、西太后意见不一致,同治往往站在东太后一边。连娶亲这样的人伦大事,同治都不听作为生身之母的慈禧之话,而按东太后的意思选了慈禧不喜欢的女子为后。在慈禧内心深处,这是夺子之恨。最后,慈安杀安德海。这本是一件小事,安德海不过一奴。但在慈禧看来,是慈安“持之甚坚”,小题大做,一方面借此沽名钓誉,一方面借此打击她,使她恶名远播。且“打狗不看主人面”,欲翦除她的羽翼心腹,这不能不使她与慈安“积有深嫌”。慈禧女官裕德龄在《御苑兰馨记》中写道:“慈安致安德海于死地这件事,永远没有为慈禧所宽恕。她从第一次见面时就不喜欢慈安,而慈安也一直在痛恨慈禧。到了光绪继续同治做皇帝之后,她们两人的仇恨更深刻到难解难分的地步。”矛盾、仇恨,尽管从根本上不共戴天,但发展到“毒杀”也还要有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具备作案动机并不等于作案。“被害说”需要提供证据。这个证据,还有待于史学家继续发掘、考证和研究。在此之前,“被害说”则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