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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结语 中间阶层与政治发展(1/2)

    构建和谐社会的范式选择:现代冲突论在中国**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了当前的四项基本任务。其中,“建设和谐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其地位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文化并列。构建和谐社会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参见**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所通过的《**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3页。从而,建设和谐社会的意义被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认识高度。可以说,“和谐社会”是“三大文明”(政治文明、经济文明与精神文明)理论的新拓展,是对小康社会新的阐释。

    从字面来看,和谐社会还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对和谐社会涵义的直接描述可以追溯到**报告:“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参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9页。其中,社会和谐、人民和谐相处的提法,使“和谐社会”的概念呼之欲出。不久之后,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实现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贯穿其中的重要思想,就是要努力实现整个社会各方面的和谐。参见2003年10月14日中国**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此基础上,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概括形成“和谐社会”的概念,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并要求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同时,从社会发展目标来看,和谐社会从来都是每个政治体系在每个历史阶段不变的主题。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中国和西方的古代哲人都有“大同社会”和“理想国”的构想。荀子认为“万物各得其和以为生,各得其养以为成”,道家也提出过“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的社会和谐理想状态。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对于什么是和谐社会,对此存在着一些共识,集中体现为党的文件中所给出的阐释:“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在当前,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这种和谐社会的目标可以全面概括为: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参见**:《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团结》,载《人民日报》,2005年2月20日第1版。同时,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也是一个可能形成思维误区的地方,即和谐社会是作为目标而提出来的,否则就不必去“构建”和谐社会了。我们需要在这种思路上取得共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一种治国的理想,又是一种治国的方略、治国的机制,同时也是一种治国的结果,是目标与过程的统一。我们既要增强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和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的紧迫感,又不能操之过急,急于求成,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从能够办得到的事情做起,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地加以推进。参见曾庆红:《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领,扎实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载《人民日报》,2005年2月26日第1版。在社会科学中,和谐社会作为一个构建过程,和谐本身是“常态”,还是“非常态”,存在理解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反映在社会科学理论上,成为研究视角的分野,其起点是“人类社会如何可能”的“霍布斯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人类在联系中建立了结构与秩序并保持稳定,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对公共价值与公共权力拥有普遍的共识,从而建立了社会。另一种观点则主张社会结构的稳定和有秩序是一种强力约束的结果,拥有权力的群体对没有权力的群体进行统治。这种如何看待社会和谐、如何实现社会和谐的争论在社会科学中长期难以化解,延续到二十世纪中叶,演化为结构功能主义与现代冲突论两种不同的范式。

    结构功能理论从静态的角度来分析社会,认为社会是移动着的静态平衡。它假设社会制度处于均衡的状态,社会一直保持着它的有条不紊的秩序,不会发生整体的变迁。社会中的每一个组成部分,小至个人、群体,大至组织,都对社会整体的稳定做出贡献。社会是由规范、价值和公共道德将社会成员联结在一起,形成社会共识,即共同的社会价值的聚合力,使得社会保持着均衡。如果社会内部出现紧张、失衡,是由于社会出现了暂时的、不正常的病态,社会内部的机制可以自动地加以修正与调整。参见张乐宁:《当代西方社会学关于越轨的理论》,载《国外社会学》,1989年第5期,第35~39页。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由这种社会均衡模式来解释。

    而冲突学派认为社会是动态的,无时不在变化之中。整个社会体系处于绝对不均衡中,在社会体系的每一个部分都包含着冲突与不和的因素,对于社会体系的整体来说,它们都是或明显或不明显的不整合和社会变迁的来源。社会在运转中所保持着的秩序,是权力在起着维持秩序的作用,来自于一部分社会群体对另外的社会群体进行压制的结果,而不是大多数社会成员对社会价值和公共权力的认同。因此,许多社会问题并不是均衡模式所能解释得了的。

    所以,在我们将构建和谐社会作为目标的时候,就需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作为常态的社会本身是和谐的,还是冲突的。也就是功能主义和冲突范式的选择问题。出于现实性和建设性,选择冲突范式更有说服力。

    首先,时代性。范式的选择与兴起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往往受当时的社会背景制约。以帕森斯为代表的结构功能学派兴起、发展于20世纪40年代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二次世界大战没有在美国本土进行,战火也基本没有波及美国本土,使得美国没有受到战争的直接破坏。战后美国迅速地转入为和平建设服务的国民经济轨道,一时国内欣欣向荣,社会和谐,民众生活稳定。在这种繁荣和谐的社会背景下,结构功能主义应运而生,成为美国以至整个西方世界中的主流社会科学理论。但西方进入20世纪60年代,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激化,造成了社会的动荡不安。美国的繁荣也好景不长,也为各种矛盾和问题所困扰,先后爆发了反越战运动、保障民权运动、肯尼迪被刺事件等。正是在这种动荡的年代,冲突论应运而生,美国社会以达伦多夫和科塞为代表的冲突学派开始活跃于学界,批判结构功能理论所宣扬的社会均衡、稳定、和谐与整合的“太平盛世”,切中时弊,回答困扰人们的种种严重的社会问题。相关论述参考华青:《结构功能学派和冲突学派》,载《国外社会学》,1987年第6期。这两个学派的一起一落,反映了两种不同社会背景的转换。这两个学派在看待社会问题的基本立场上的根本分歧,正好与这种社会背景的转换相呼应。

    当前,之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