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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言论自由和美国新闻界(1/2)

    美国的言论自由——很表面的自由

    言论自由在美国是很表面的东西,只是宪法里规定好的。美国没有贯彻**对于言论自由的指示:“让人家讲话,天不会塌下来,不让人讲话,总有一天要垮台”①你看看,美国的总统不是每4年或每8年垮台一次吗?

    外人看起来,美国人什么话都可以说,如公开骂总统,报纸登小道消息,但它的言论自由也是有限度的,这个口开得固然很大,但也不是口大如天。法律上限定好的,这里不能信口开河或口出狂言。至于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合法和非法的限制都有。

    以下是一些合乎宪法的限制。

    言论自由,但没有辱骂他人可能招惹冲突的自由。这些指强烈侮辱性及挑衅性地骂人,造成对他人伤害,或立即招致反击斗殴。恶言恶语应被限制,恶言恶语包括下流、诲淫、猥亵、诽谤等言论。这种言论既不具任何“适当沟通的意义”,也缺乏“表示任何社会价值及意见真理”,所以不在宪法的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内。

    言论自由,但没有说下流脏话的自由。例如,广播电台或播音员都不得用下流的肮脏的话语来广播。凡用此类污言秽语的电台,如经听众举证告发,联邦政府即在该电台申请延长营业执照时予警告或停发。所以,美国的普通电影电视电台节目还是很老道老实的。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出现**播新闻,美国还没有见过。1973年10月某日纽约市一家电台播出长达12分钟的“连篇脏话”,事后该播音员即遭听众控告。有一个著名电视节目主持人,说了句“你这个鸡奸成性的家伙去得艾滋病去吧!”结果,他的电视谈话节目被取消,现在虽仍在电台工作,但只闻其声,不见其人了。

    言论自由,但藐视公堂的言论不受保障。1970年“艾伦案”被告受审时咆哮公堂,扰乱法庭秩序,被判有罪,他不服,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大笔一挥,判道,“以后遇到涉讼当事人不服法官劝告,法庭即可采取三项措施:(1)可将其嘴用布封闭,绑在椅子上仍留庭受审;(2)将其带出庭外,等其恢复平静并承诺遵守法庭秩序再回庭上;(3)判决其侮辱法庭。”

    言论自由,但没有违背承诺而泄露国家机密的言论自由。如1968年中央情报局退职人员施奈卜违背任职誓约而撰书泄密,受到美国政府的指控。

    言论自由,但涉及儿童的黄色书刊不在保护之列,诈欺不实的商业广告也不受言论自由的保障。

    议员言论有很大的自由余地,但只是其“立法言论行为”受到保护,其“非立法言论及活动”并不然。例如,为立法目的,向陆军首长索取有关军事机密,可以,应提供,也不违法。但若此议员将机密作为竞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