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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必烈和阿里不哥的汗位争夺(2/2)

为了对王文统受到的惩罚提供法律根据,公开宣布了王文统在叛乱中的造反及“叛迹”。①

    李璮的反叛在忽必烈的统治中是一个转折点,因为它增加了忽必烈对汉人的猜疑。在一个重要经济地区发生的由一位重要的汉人领导的并且得到一位受信任的最高层汉人显贵隐蔽支持的叛乱肯定会对忽必烈产生影响。从这个时刻开始,他自然地对仅仅依赖他的汉人助手统治中国产生怀疑,作为替代他从非汉人幕僚中寻求协助。即使在他成为大汗和中国皇帝之前,忽必烈已经召募出身于不同种族的幕僚。但是,李璮的背叛引起更大的对依赖汉人的怀疑,忽必烈更强烈地意识到需要非汉人的幕僚和官吏。

    他的妻子察必支持统治上的这种努力。察必渴望成为有权力的皇后,而不仅仅是一个部落首领的妻子。①她对不同背景的尤其是吐蕃背景的官吏的庇护也补充了忽必烈的政策。然而,他们两人仍意识到他们的大部分臣民是汉人,从而容纳某些汉人价值观念和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忽必烈早期实行的行政制度意在吸引汉人的支持并且反映蒙古人的利益。但是,和以前的中国朝代不同,忽必烈新设计的政府不实行科举。这种需要对孔子学说进行反复学习和探讨的考试从7世纪起为中国的各朝代提供了许多官员,并且被北方的辽、金所采纳。但是,忽必烈不急于把自己囿于由汉人思想熏陶出的幕僚和官员的圈子之内。此外,他想拥有任命自己官员的权力。不过他所建立的制度应该是他的汉人臣民所熟悉的。

    传统的中国政府机构中书省负责大部分行政事务,如接收呈交给皇帝的奏章以及制定法律。中书省的负责人在主要的政治决策上和忽必烈商量,然后由左丞相和右丞相监督的六部执行。②枢密院负责军事事务,御史台监察全国官吏的行为并且向皇帝呈写报告。尽管中央事务的大部分框架类似于更早的中国各朝代,但地方控制系统是不同的。中国分成行省,各省由行中书省丞相管理。皇帝还指定蒙古人或中亚人为专门代表(达鲁花赤)检查各省官员及各省180路地方官吏的活动。

    忽必烈的政治制度明显地不同于以前中国各朝代的政治制度。首先,他把居民分成为三个种族。蒙古人占据最重要的位置,然后是称为色目人的西亚和中亚人。称为汉人的中国北方居民最初构成最低的阶层,而在征服中国南部之后称为南人的南方汉人变为最低的阶层并且排除在一些最重要的文职之外。忽必烈认识到如果想避免被人口多得多的汉人(数量上至少是30比1)所吞没,蒙古人必须拥有控制权。概括地说,比起以前的中国各朝代对控制的强调要更多。

    忽必烈关心的是官员(其中不少人不是蒙古人)保持忠心、诚实和廉洁。“蒙古的监察系统……要比任何一个前朝的系统更为渗透得多,并且它与中央集权紧密联系的程度在中国的监察史上是前所未有的。”①忽必烈寻求保持官员的忠诚同时防止他们滥用职权。受贿的官吏、在履行职权时缺乏热情的官吏或者向他们的臣民过分征括的官员受到严厉的惩罚。同时忽必烈需要新的制度来控制和保持蒙古人的统治地位。从窝阔台的时代开始,许多蒙古贵族得到封地的赏赐,在他们自己的封地里他们认为自己是至高至上的并且几乎不允许干预。忽必烈必须使这些封地得到中央政府的监控,坚持使这些统治者必须遵守他的政府制定的法律和制度。另外,他期望由他而不是封地的拥有者来征收赋税和征募国家的军队。

    最近的研究提出忽必烈在控制上的努力是徒劳的。一位学者写道:“由于在任命重要官员时常常破例……中央政府在全帝国范围内的行政事务的参与上顶多是短暂的并且仅限于非常有限的活动。”①按照这个观点,中书省的作用只在忽必烈的旧分地和首都周围是有效的,对于地方事务的控制不像他所希望的那样遍及各地。同样,他对地方官员和封地领主的控制也是有限的。在他的统治期间,他赦免过**的和顽固对抗的官吏,这表明在推行自己的法律时他不时受到挫折。然而这些失败不应该夸大,因为在60年代的前几年忽必烈已经建立看上去切实可行的对中国的行政管理。这种行政管理对于汉人是熟悉的,但它和以前的中国体制相比又有相当的不同,以便容纳忽必烈和蒙古人的价值观念和体制以及他们更大的控制臣民的需求。

    ③ [117]傅海波:《贾似道(1213—1275年):宋末权臣》,第227页。 ① [653]《元史》,卷4,第62—63页。 ② [285]波拿德·路易士:《埃及与叙利亚》,第212—213页。 ③ 见[52]陈学霖:《王鹗(1190—1273年)》。 ① 诏书全文,见[653]《元史》,卷4,第64—65页。 ② 见[426]罗沙比:《忽必烈汗:他的生活和时代》,第245页注12。 ③ 关于忽必烈为取得继位合法性所做的努力,见[126]傅海波:《从部落领袖到至高无上的皇帝和神:元代的正统观念》,第25—52页。 ① 关于李璮叛乱的研究成果,有[368]爱宕松男:《李璮之乱及其政治意义:蒙古统治下汉地封建制向州县制的转化》;[743]孙克宽:《元初李璮事变的分析》。 ① [653]《元史》,卷114,第2871页。[66]柯立夫:《<元史>中的察必皇后传》。 ① [201]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第27页。 ① [110]戴维·法夸尔:《元代政府的结构与职能》,第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