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赫德在1908年5月离北京回英,但形式上仍保留总税务司的官衔,直到他在1911年9月死去时为止。裴式楷(1846—1918年)从1908年4月至1910年4月任代理总税务司,然后在1910至1911年期间由安格联(1869-1932年)接任,赫德死去时他成为总税务司,直到1927年。见斯坦利·赖特:《赫德与中国海关》;费正清等编:《北京总税务司赫德书信集:1868—1907年的中国海关》;中国海关总税务司:《中国海关的起源、发展和活动文献集》。 ① 根据辛丑各国和约第六款,在条约港口和港口半径50里以内的本地关卡的收入,被抵押而用于偿还赔款,这些征税关卡归海关管理。赫德在1901年11月进行名义上的控制,但实际上在1911年前应由本地关卡征收而用作偿还赔款的款项,大部分由其他省拨款来解决。辛亥革命以后才实行对条约港口50里内本地关卡的完全控制,当时革命中断了各省赔款应摊份额的汇入,这使外国的债主感到震惊。见斯坦利·赖特:《辛亥革命后中国的海关收入》(第3版),第181—182页。 ① 对从国外或从另一个中国的条约港口(除非有免税证书证明关税已在最初的进口港缴付)进口的外国货征收足额的进口税。在海关缴纳所列的进口税的一半即可取得过境证,这些货物就可运至目的地,沿途不必再缴厘金税。出口或运至另一个条约港口的中国货物,被征收足额的出口税;如果转运到第二个中国港口,它们要另付等于出口税一半的沿海贸易税。从内地运至某个条约港口再运往国外的中国货,如要取得免缴沿途厘金税的出口过境证,应由海关征收等于出口税一半的过境费。见斯坦利·赖特:《中国争取关税自主的斗争,1843—1938年》。1876年的烟台条约把领取内地过境证的特权扩大到给中国国民(实际上在1880年实施),但北京直到1896年才同意把出口过境证发给中国商人。关于详细的海关手续的指南,见中国海关:《上海海关工作程序手册》。 ① 引自赖特:《赫德与中国海关》,第262页。 ① 赖特:《赫德与中国海关》,第903页。 ① 萧亮林(音):《中国的对外贸易统计,1864—1949年》,第201—223页。 ② “从收到的关于内班人员的中文成绩的本年报告中,虽然总的来说可以看出中文学习没有完全被忽视,但它清楚地说明,整个海关关于能力的标准太低;除了少数突出的例外,中文学习不认真。”民族主义在所在地的出现,要求再加把劲。“为了海关的名声,为了使它继续有用,此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开始听到责难;对没有足够兴趣去学习雇用他们的国家的语言的那些海关工作人员应予解职……”总税务司通报第1732号(第2辑):《中国海关工作文献》,第2卷:《总税务司通报,1893至1910年》,第709页。 ① 晚到1919年,代表外籍外班人员的代表团向安格联抱怨说,“‘外班’一词带来的污名已经扩大到海关以外,在外国社区的所有社会关系中都有反应”,并报告了因以下几方面而“普遍存在的情绪:内班人员极度看不起外班人员,在纪律争端中外班人员得不到公平的待遇,只代表争端的另一方和税务司的一方……外班人员的私生活不正当地受到监察长的干涉。”半官方通报第29号,《中国海关工作文献》,第3卷:《总税务司通报,1911至1923年》,第504页。 ① 出席华盛顿会议的日本代表团的声明,引自惠斯特尔·W.威洛比:《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第887页。 ① 见郑英还:《中国邮政通讯及其现代化,1860—1896年》。 ① 关于丁恩进行的一些改革,见S.A.M.阿谢德:《中国盐务的现代化:1900—1920年》。 ② 日本外务省:《中国雇聘外国人人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