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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结构与社会行为的变化(1/2)

    我们首先假定中国社会-文化高度的同一性,作为判断现代趋向的基线。不同地区和不同社会等级层次的汉民族,都具有同一性和历史延续性的共有意识。他们拥有广泛的共同的价值观,直到近代,上流社会人士仍力图维持一个接近于自然状态的农村基础。在乡村,小传统并没有使价值观和城市上流社会的大传统明显分离。相反,这两个阶层具有共同的民俗和宇宙观,包括对祖先、学问、财产和合法权威的尊重。

    缠足显示了上流社会领导下的文化同一性。这种习俗开始于唐代。它得到宋代理学家的支持,并在明、清两代遍及农民。使妇女的足发育不良,蹒跚而行,先是作为上流社会男子变态性满足的恋物,接着成为城市富足的一种夸示,并普及于乡村,从而严重损害了半数农民的劳动能力。为模仿上流社会而以如此不经济的方式摧残女子,这表明农民高度从属于上流社会的规范。同样,把灶君、土地爷和城隍老爷结合在一起的乡村众多神祗的等级制,使人想起清廷的官僚统治,也表明农民普遍接受上流社会所操纵的权力结构。

    这种同质文化的某些特点变化得很慢——如敬重尊长、男女不平等、维护父系宗族和兄弟间平等继承。地方性的改变不会破坏这些普遍的习俗,即使关于它们的哲学的或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可能改变。①尽管儒家思想在20世纪受到猛烈的攻击,但是,它的行为方式和作为其基础的假定,仍然继续存在。

    水平社会结构与垂直社会结构

    晚清的水平社会等级结构,在理论上按中国经典分成四个职业等级,即士(士绅)、农、工、商。实际上,它更接近于灵活的两个等级的结构:少数受过教育的富有的上流阶层,即统治阶级(约占人口的5%),和主要在土地上或城市里从事体力劳动的广大多数。这种两个等级的划分,给上下流动留有余地,也为沟通上流身份和非上流身份的两可地位留有余地。非上流身份的人包括穷教师和其他未充分任职的低级功名的人、富有的农民或小店主。分界线很灵活,在断定上流地位的标准上颇有出入。军事干才或对地方组织——包括非法团体的领导能力,在有些地方,在确定上流地位时,可能比教育程度更为重要。

    底层是处于有相当地位的非上流类别之下的两个阶层。一个是生活条件一直很差,被排除在大多数体面活动之外的私家奴仆和贱民阶层。另一个则由流浪汉、乞丐、土匪、走私者和其他活动于有组织社会结构之外的人所组成。上述这些人主要(但不是全部)来自很穷的人家,但是和那些处于上流地位分界线上的人一样,他们的社会地位也并非全然不可改变。因为,他们如果未曾割断家族或地缘联系,还有可能回到有相当地位的较低等级中去。对这一多变化的社会阶层的规模,并没有可靠的估量;但是我们相信,19世纪和20世纪逐渐形成的社会动乱和自然灾害,使这个阶层扩大起来。而且,这个阶层男多女少,在动乱和自然灾害期间,遗弃女婴的风气又加重了这一状况。

    这种财富差别悬殊的水平阶级结构,与以家族关系和地缘为基础的垂直组织原则相交错。特别在华中和华南,扩大的宗族世系是社会组织的主要形式。宗族世系增强了名门望族的安全性和连续性,并为较穷的宗族成员提供照顾和机会,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有可能同样取决于他属于哪一宗族和他的经济、职业地位。在贫富之间,宗族纽带往往较阶级对抗为强。在宗族世系不发达的地方,比较简单的亲属关系的组织可以起到类似的作用。①

    效忠乡土几乎具有同样的影响。宗族纽带与乡村纽带常常互相增强,村民们在自我保护和维持村社资源方面有共同的利益。村际合作或冲突,很可能既遵循市场关系,也遵循亲属关系网。下层阶级的家庭,有可能被纳入与有钱有势家庭的庇护人与依附人之间的关系中去。除去这些亲属关系、村社和庇护结构的保护,便产生社会边缘的流浪者,不只是贫穷而已。

    地方性和亲属关系的相互作用,可用20世纪前半期香港新界邓姓家族的结婚习俗来说明。①在这个有凝聚力的家族中,富人和穷人婚姻仪式相同,但富有的成员择妻,是为了增强有助于维持上层社会地位的商务与政治上的接触。这样的联姻是在相当大的地域范围内寻求的。新娘有陪嫁,为经济上的独立提供某种条件;两家继续通好。相反,农民男子娶邻村女子,付给女方一笔财礼,婚后与妻方家庭很少来往。他们远离其他村社,这样就增强了他们作为佃户对富有的、占有村里大部分土地的本族人的依赖。这样的例子表明,虽然向上移动并非不可能,但是,大多数穷人不能指望改变他们的阶级地位。

    不平等的垂直关系证明对双方都有利,部分地是因为——如在中国其他等级制中一样——这种关系把相互依存和互利原则结合起来。例如,在19世纪,标准的做法似乎是地主在坏年景豁免地租,有时多次同意部分支付,正像政府豁免田赋一样。儒家的教导鼓励“道德经济”,即上层阶级的消费和营利应受到约束,而农民则应接受社会的不平等关系以及对地主和国家的义务,在这个价值体系内,农民会接受似乎体现“正义”的安排。因此,民众对非正义的理解变得重要起来。①

    社会不稳定的加剧

    1800年至1949年之间,在从内外两个方面打击中国的变化中,我们看出了某些一般的特点。其中最显著的是民众中的好斗精神、尤其是始于贫困边远地区的有组织的暴力行动增加了,政府对那里新去的移民鞭长莫及,无法加以管理和控制。广东中部和东部连续不断的村际械斗,华北平原地区的长期匪患都是例子。②再如在江西丘陵地带,居住山上的棚民与平坝里境遇较好而受家族统治的稻农相处不和。③在这些管理不到的边缘地区,非法会社蓬勃发展,发生叛乱,其中有些地方在30年代和40年代成为**的根据地。

    为对付19世纪中期叛乱而实行的地方和省级的军事化提高了军队的水平,也产生了如何解散不使用的军队的难题。辛亥革命后,清政府军事统治结束,任凭地方保安部队激增。不久,甚至当它们还未破坏农业之时,军阀内战破坏了城市和商路。④

    另一个不稳定的特点,是人口的流动。清代初期和中期,允许移民迁入明末叛乱造成人口减少的四川等省和边境地区,包括非法进入满洲。这些出路(除满洲外)到18世纪末渐渐堵塞。福建和广东多数男人移居东南亚,到1850年为止,有些人移往南北美洲充当契约劳工。在太平天国叛乱之后,人口减少的长江下游,暂时是一个人口迁移的汇集区。然而,到20世纪,只剩下满洲这唯一的一块地区,仍具有大量吸引移民的未开垦的土地。这些移民到北部、西部和西南部的最后结果,是长江流域之外的人口增加了。

    在这些永久的迁徙之外,还有两种暂时的人口迁移:为了就业和逃避战祸、饥馑和贫困。城里的店主、商人和工人,即使在他们工作的地方已永久定居下来,仍住往按原籍组织为“会馆”,希望最终仍回到他们的故乡。大规模的人流每年出现。例如,浙江北部青镇①传统铸铁作坊的铁匠,或杭州的锡箔匠,每年大部分时间在作坊做工,但夏天却分别回到江苏无锡和宁波府各地,帮助家庭夏收。贫困的边缘地区,常有他们自己的迁徙模式。例如苏北的穷人到上海寻找季节性工作,充当劳工、挑夫和黄包车夫,但常常到头来因没有工做而沦为乞丐。在较富裕的城镇乞讨,成为公认的农闲时寻找生计的路子,正如家乡遭受自然灾害时,到处乞讨是一条生路一样。抢劫和走私,作为一种更大胆的、不法的谋生之道,有时被人季节性地采用,常从外地捞钱。若把商路沿途的挑夫、船夫、行商和小贩加上,晚清人口的职业性移动量是很可观的。②

    此外,自然灾害,叛乱与战争引起难民的浪潮。难民群在他们经过的城镇引起恐惧,那里的小家族集团或个人很容易受到抢劫。

    如此种种的民众流动是没法计算的,但是在19世纪和20世纪,无疑是有增无减。对外贸易的增长、城市职业的增加和交通运输的改进,都促成新的暂时迁移。例如, 1882年有70000中国旅客从宁波乘轮船到上海,有73000人购买船票从上海到宁波。20年以后,这些数字约增加一倍;而到1910年,有宁波旅客467000人到上海,470000人从上海回宁波。即使考虑到原乘帆船的旅客改乘轮船,这些上升的数字也能说明,有更多的人在流动。①

    这种种人口流动,首先,超出了政府的控制能力;其次,影响了全国各地。与世隔绝的村庄越来越少。到城市寻找工作,不一定通过逐步上升的城镇等级制的市场结构;农村剩余劳动力直接流向城市,形成新的联系渠道,而城市商人则与农村关系更为密切——为农村手工业供给原料,购买农产品,并像其他富裕的城市居民一样购买农业土地。

    第三,这些人口流动影响了社会结构。城市工资劳动者,不论男女,在他们的乡村家庭里有了新的重要地位,因为他们增加了家庭收入。与此同时,逃避农村贫困而外出,意味着始料所不及的流离失所、家庭破裂、卖妻鬻儿和受人摆布。我们无法描绘他们趋向贫困的简单过程。但是,在一些租佃率高的地区,租约每每对租佃人不利。例如,19世纪90年代在广东东部,农民在坏年景要承担更多的风险,也很少有减租的权利。到了20世纪20年代,一些农民仅按照一年的口头协议租地耕种,毫无保障可言。在长江下游,租局在辛亥革命后遍布各地,押租逐渐普遍,短期出租增加。政府政策前后不一,有可能增加关系紧张,如在浙江,1927年通过减租条例,然后又宣告无效。①同时,暴力活动增加和民众流动,两者都削弱了从前由庇护人-依附人关系和村社网络所提供的保护。

    不稳定不宜于数量比较。然而,我们注意到,19世纪中叶的社会动乱是在人口激增、通货紧缩、政府资助的主要水路运输和河防以及抗灾系统毁坏失修的时期出现的。在清代最后10年和民国初期,经济膨胀和改革又进一步诱发了社会的不稳定。在民国的后半期,因经济困难和战争而导致的不稳定越来越频繁。人人的生活都更少保障。

    传统名流的融合和分裂

    在商业化导致商人与有功名的士绅之间的正式区别最终消失时,名流群体也开始变化。这两个群体的融合,以清末出卖功名为标志。富有的广州行商老板、江苏与直隶的盐商和山西的票号主人,在18世纪买得功名而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在19世纪,任何一个城市的许多商人,很可能都不是本地人,所以和本地士绅截然不同,但是,这两个群体在家乡却融为一体。做生意从来得不到一流学者或高官的声望,但它至少同样是一条生财之道。把商人吸收进统治阶级的证据不容置疑。

    子孙繁衍的大家庭成员,通常走不同的成功之路,兄弟各有所长,或做学问,或经商,或管理产业。如在管理活动中的合作一样,宗族纽带模糊了绅商之间的区别。这种结合的意思不只是指商人购买功名或官吏投资商业。到19世纪中叶,一些人开始显示出兼有商人和士绅的特点,把学术和商务结合起来,拥有较高的功名,而积极从事商务管理,并显示出愿意离开升迁无望的官宦生涯,以求取实业上更广阔的发展机会。在像浙江和江苏丝产区那样的经济发达的地方,学者们不能抗拒被引诱进生产或贸易活动中去。①这种绅商的融合现象因1905年科举考试制度的结束而成定局,不可避免,科举考试的结束使教育对有钱交付学费的人更为开放。这一变化造就了界限更广、更开放的上流社会——它随时可以接受社会流动,但是又能很好地作为一个阶级来维护自己,因为它能利用不同的收入和地位的资力。

    名流的社会范围放宽,他们指导的社会组织也随之增加。最明显的是行会和同乡会馆。虽然这类组织的历史可追溯到几个世纪以前,但是,它们在清末大大地发展起来,以适应在外乡生活的商人、工人和工匠的广大群体的需要。①做生意赚得的钱,常常用来资助其他的社会组织。新致富的家庭继续为慈善事业提供资财,直到20世纪。士绅们负责管理修堤、义葬和其他社区团体。由商人、士绅和寺庙管理的公益会社,在19世纪后半期显著增加。当出现叛乱之时,或在长期动荡不安的边缘地区,民团和自卫队超过了士绅管理民事组织的影响。士绅的这些多方面的组织能力,不仅帮助他们保持其在农村社会的地位,而且保持其在官场的地位。②

    当商人和士绅正结合成更广泛的单一上流阶层时,出现沿着不同方向分裂的迹象,终致产生新的阶级结构。在18世纪和19世纪初期,越来越多的学者-士绅已转入仕途以外的人生道路。在清朝最后几十年间,教育的普及加速了这一过程。有资格的人实在太多,无法尽数授以政府职位。有些富有的青年人变得懒散或耽于文学消遣。不太富裕的功名不高的人,可能在地方上与衙门小吏中的贪污分子勾结营生。但是,也有不谋仕途,严肃而值得尊敬的人。一个早期的例子,是18世纪在长江下游发展起来的学术界——这些人专心致志于严谨的学术,从事研究和书院教学,靠民间的赞助人或封疆大吏给予的薪俸为生。新建立的以高学术水平为目标的书院,使他们有了一个稳固的基地。职位由督抚任命。这样的职位,有抱负的学者极为珍视,刻意求之。藏书家扩大了藏书规模,推动了书籍印刷,从而促进了印刷业。这一学术阶层有其自身的生活方式,不以科举考试为目的,也不追求官职。③

    在19世纪,特别在后半期,士绅董事会也成为一种可供选择的主要谋生之道。和知县的活动一样,董事的活动常常是多方面的,但有些人专门担任管理水利之类的职责。管理宗族财产成为又一种相当好的施展行政才能的机会。富商或投资者常常雇用执事来管理私人商号。

    在官府范围内出现了专门化,如有些人受训练当属员,其他的人成为高级官员随从人员中的刑名或钱粮幕友。例如李鸿章的幕府中保持许多额外的专家。这类专门化常有地方基础。这样,来自浙江绍兴的学有所长的人,以当刑名师爷的本领和在京城获得书办职位而成功,尤其著名。①也有一些绍兴家族管理宁波商人拥有的钱庄而致富。

    更带根本性的职责的改变始于条约口岸,在那里洋务专家、买办、条约口岸创业者和西方式专门人才形成小规模的城市资产阶级;作为民国时期军事家的先驱,受过教育的军官出现了;教会学校和中国的新学堂开始培养儒家框架之外的城市知识分子。旧的各种名流阶层的分裂和再确定,民国时期仍在继续。其实晚清的各种名流从来不是同质的,他们如今不仅按地区,而且按职业而更加分裂了。新的差别渐次在中心地区和边缘地区的名流之间出现,一如城市名流和乡绅之间的差别一样。武装力量常常是农村名流地位的更重要的支柱。的确,在某些军事化的农村地区,地方名流几乎限于控制民团的人物;②而在中心区域,财富多半仍与武装分离。已不再有可以用功名或财富的单纯标准限定的大体上一致的名流阶层。

    名流分化,伴有组织上的多样化。随着中国与现代国际社会更多的接触,中国的城市生活也经历了名流管理的不逊于国外的事业的发展——以蒸汽和(或)电力为动力的制造业、运输和通讯,流通资本、劳动力和意见的更开放的市场,社会管理事业(教育、公共卫生、警察、灾害控制、司法行政),乃至政治活动。中国城市名流吸收他们认为有用的西方办法,以革新和加强中国类似的、可能是历史悠久的事业。

    这些趋势是在20世纪第一个10年攻击儒家社会价值观的背景下出现的。这一攻击由城市知识分子领导,是对家庭**全面挑战的一部分,而以解放妇女和青年发难。

    妇女已慢慢获得较高的地位,并能参加比正统道学家所允许的广阔得多的活动。16世纪以来,名流家庭里受过教育的妇女数量不断上升。19世纪和20世纪的浙江地方志记载了妇女的公益捐献;某些名人传记表明,她们在家庭事务和地方事务上都起强有力的作用。比较贫穷的人家的妇女比名流妇女起着更有决定性的经济作用,在家庭以外也更为活跃。19世纪初,妇女在海盗船上战斗,有时还指挥海盗船。她们在异端教派中占有领导地位,并参加暴乱。珠江三角洲经济独立的女织工建立了她们自己的组织,甚至终身不嫁。

    到19世纪末叶,对妇女的限制甚至在富裕家庭也慢慢松弛下来,但是,妇女在户内而不是在户外从事适当活动的社会习俗,仍然是阻止她们担任公职的不可逾越的障碍。冲破这一种障碍的动力来自国外。传教士提倡开办女校,反对缠足。外国的观念和事例提供了妇女社会地位的新形象,民族主义和自由的理想提供了理论基础。梁启超在1896年著文谴责这一窒息中国妇女的罪行,是最早的这类文章中的一篇。反缠足运动声势浩大,广为传播,尽管对其历史几乎没有研究。在19世纪最后10年和20世纪最初10年间,提倡妇女解放是激进主义的标志,反对缠足则是社会进步的基本组成部分。有些妇女能方便地在家庭以外活动,而另一些则面临艰难而痛苦的挣扎。①

    青年男子宣布不受家庭束缚而自主,比较容易,但也决不简单。学生们一旦出洋留学或就读于新式学堂,就成为新的政治图景的一部分。废除科举制度使教育费时较少。青年人率先要求政治和社会的改革。主张青年人不依赖长辈而自主,应很快承担责任,这是很激进的一步。学生们与知识分子在辛亥革命以前形成了革命政党的骨干,在民国时期将继续成为激进政党的领导人物。②

    农村组织与民众运动

    农民当中的结社群体包括合法的机构,诸如由有声望名流领导的宗族和村社;合法与否不明确的机构,如联庄会和民团(它可能经政府许可而建立,但可能有拒绝官方控制的潜在可能性);以至明显非法的(但有时是被容忍的)群体,如教派、秘密帮会或走私、盗匪和海盗帮伙。即使是非法的教派、秘密帮会和帮伙,也嵌入了地方的社会和商业结构之中。其中许多是具有连续性的组织,帮助其成员合法或非法地谋生,向他们提供保护、伙伴关系和(就教派而言)宗教生活。事实上,它们弥补了官方组织和上层名流组织的不足,但是原来并没有从社会阶级方面来看待它们。人们可以发现,教派和秘密帮会的首领中有各种各样的低层名流和受过不完全教育的人物,看来其成员具有渗透体面社会的同样的价值观。因此,这些组织不能看作具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观的农民小传统的体现。那些包括进正统的和官方认可的组织,与那些被排除在外的组织之间的差别更大。因此,只要非法组织是由那些感到遭受不公平的排斥,或感到不能适当地维持生计的人群组成,它们就有了对抗政府和上层社会的竞争能力。①因违法的犯罪行为而加重的这种紧张局面,周期性地在叛乱中,或在官府镇压直到此时以前仍然安定的团体中显露出来。

    在晚清,非法的或合法与否不明确的组织,它们的扩张是否可以与士绅管理的自主组织的增加相比呢?关于宗教的派别,现在可以断言它们是很多的; 18世纪末和 19世纪初,相当多的起义表明,这是一个活动的浪潮;教派直到民国时期仍很活跃。②关于秘密帮会,有稍微好一些的证据。最初建立于清初的三合会,把活动伸展到华南和西南内地,并与19世纪初的鸦片买卖和其他走私活动有关。鸦片战争时,三合会在珠江三角洲的居民区进一步扩大。哥老会大概在19世纪50年代或60年代出现,成为长江流域最有势力帮会。还有几个新的会党在19世纪后半期建立于浙江。①对地方上的研究也表明,到民国晚期自然灾害与社会动乱在淮北引起了大量的帮会、教派、帮伙、联庄会的建立。

    因此,人口增长和商业化看来可能促进了下层社会和上层社会内的组织活动。社会动乱起了产生新组织的催化剂作用。这样的激增很重要,因为虽然暴乱和对抗可能自发地出现,但是,社会动乱当先已存在的组织卷入时,就可能更为频繁而持久。无论帮会还是教派的卷入,固然会增加动乱的可能性,但也能起到使动乱保持在限度以内的作用,因为两者既为政府及其追随者补台,同时它们之间又存在紧张关系。在形势不稳定时,这些组织的常规以及它们经常的非法活动的内在逻辑,往往会把它们从边缘地位推到反叛官府,而不是与官府共处。然而,它们的成员与现存秩序有着太多的联系,或追求这种联系,并且与它共有过多的价值观,以致不能完全抛弃或长期脱离现存秩序。

    所以我们认为农村的动荡是多方面的,直到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它们的目的很少在于政府和社会的革命性重建。提出来阐明民众运动的理论,已经强调了许多不同的方面。②从50年代到70年代末,支配中国史学界的马克思主义历史编纂学,强调农民反叛者的阶级觉悟,指出贫穷、经济不公平与社会压迫是反叛的原因。直截了当的经济解释可以说明一连串抗租、抗税的反叛,诸如与上世纪40年代道光朝紧缩通货相关的造反,清末通货膨胀和征收新税触发的城乡风潮,或30年代经济萧条时的抗税活动。然而,集中注意力于阶级觉悟和压迫,忽视了相反的史料和农村动荡的复杂性。在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中国历史学者提出了更广泛的解释。①

    另一条解释路线,着眼于纯朴农民(但常常是有组织的)对地主、官吏和城市资本家的社会反抗。农民反对特定的不公正行为,目的在于要求改正特定的错误,而不是要推翻旧的社会秩序以利于建立新秩序。这种最初被精心发挥为南欧“社会盗匪活动”的观点,通过研究粮食风潮和早期英国工人运动而拓宽,并被修改,以便于分析自给农村经济为帝国主义的资本主义所破坏时农民的反应。虽然别国的详细论述不一定能照搬到中国的环境中来,但是,关于非革命的、由道德观念鼓动起来的抵抗,其一般概念则适用于一系列中国农村的骚乱。②

    社会盗匪活动的概念,可见于同情被蹂躏者的绿林好汉的中国传统,和民众对真正土匪造反者如本世纪前10年对白狼的感性认识。①《香港电讯报》报道的1907年广东东部一次叛乱的一个首领的自白,颇能说明当农民认定官吏或富人不会帮助他们时,地方上的骚动和叛乱可能如何开始。“这次叛乱的原因,是由于当地米贵和缺米长达一年之久。官府自一开始就知道这点,但不愿采取任何措施降低米价。他们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和职责要求他们怎么办。他们就是不顾老百姓,让老百姓挨饿。”②

    农民对容易做到的“公正”的要求的一种可供选择的形式,是群聚的市民和村民强迫以“公平”的低价售米,包括为寺庙主办节日而储存的粮食。一次这样的事件是失业的采茶工——他们都参加了“道教神人”领导的组织——结伙拥入江西的一个集镇。当事先得到警告的集镇头面人物宣告停止集市时,采茶工强迫一个囤积粮食出名的富商向他们“出售”镇上义仓里储存的粮食。他们然后结伙去一所庙宇大吃大喝;他们享用过度,竟留在那里数天之久,直到后来民团开来把他们驱散。①

    在教派叛乱中,宗教的重要性有助于使到处都有的随意传播的民间宗教和其经文和教义一致起来。这些教派源出于大乘教,到清代末期,把佛教、道教和儒家的一些方面结合为供奉无生老母和弥勒佛的太平盛世的信仰。②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