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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拉硬拽,无中生有(2/2)

问你们自己的孩子,没准你们也会惊奇地发现,自己的孩子也达到了美国大学法律系二年级学生的水平呢!

    回过头来再完整看看这段话,还有另外的疑点,这个疑点就是刘亦婷对于法官的回答实际上并没有答到问题的关键之处。换句话说,也许她直到写那本书的时候也没有弄明白《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究竟是怎么回事。那么,《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到底讲了些什么呢?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一项核心规定就是:

    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之权,不受无理拘捕、搜索或扣押,并不得非法侵犯。除有正当理由,经宣誓或代誓宣言,并详载搜索之地点,拘捕之人或收押之物外,不得颁发搜索票、拘票或扣押状。

    简单说,这项规定的实质就是除非有许可,警察不能随便搜身或者搜查住宅。知道这个,我们就容易想到那个故事中警察究竟会有什么麻烦,正如那个**官说的,“我们不能因为这位警察搜出了违禁品就认可这种违法的搜查,这是我们为了维护美国公民不受非法搜查的宪法条款而应该付出的代价。”

    这个问题争议的焦点是警察搜身搜出违禁品的问题。如果不是因为搜出了违禁品,连幼儿园的小朋友都会认为,这种行为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打碎玻璃的是胖胖啊,阿姨为啥要惩罚我呢?”但是,事情不是那么简单,因为警察搜出了违禁品啊。如果这几个人恰好是恐怖分子的话,警察似乎就更有道理了。但是,美国法律规定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因为这样做侵犯了美国公民不受非法搜查的权利。与公民权利比较起来,搜到违禁品这件事不足为道。就像法官说的,这是一种代价。

    所以在这个故事中,所谓司机违法根本就是可提可不提的事情。比如你可以将故事发生的情境改为,几个警察在街上巡逻时,看到某个人神色不对。于是上前搜身,搜出了违禁品。

    我们回头看看刘亦婷怎么回答的:“司机违章,应该受到相应法规的惩罚,但其他的乘客并没有过错。没有理由让其他乘客也跟他一起分担任何惩罚,哪怕只是下车接受搜查。” [Blocked Ads]

    [Blocked Ads]刘亦婷的回答主要是在一个无关重要的枝节上兜圈子,根本就没有把问题的核心答出来。如果这恰好是一道问答题的话,估计刘亦婷的这个回答是连一半分都得不到的。就是对这样一个回答起来难度本不大,而刘亦婷的回答又大大偏离正确方向的问题,拉瑞给她的评价却高得令人匪夷所思。

    怎么解释呢?是美国人固有的技术性赞美吗?还是刘亦婷因为听力的问题没有完全领会拉瑞的本意?或者她对拉瑞的话做了曲解,做了有利于自己的翻译?天知道!

    一位网友对这件事情做了如下的评论:

    其实这个“哈佛女孩”的经历非常平凡,而且我可以肯定她的口才不是很好。她与那个法官探讨的案例是一个非常普通的案例,国内的一些报刊杂志曾经多次登载过类似案例,凡是喜欢读书看报的中小学生朋友们完全可以自如地回答出这个问题。所以,与其阅读《哈佛女孩》,不如多读几遍《福尔摩斯探案集》,这对于发展孩子们的逻辑推理能力,清晰的判断能力和敏锐的思辩能力是很有好处的。如果朋友们有机会进入人才荟萃的领域见识到精明机敏,神采奕奕的政坛高手们过招时的景象,你一下子就会发现她提到的访美时的一系列优秀表现实在太小儿科了,简直不足挂齿。因此我建议心气很高的家长和孩子们多看名人传记是希望你们看得更远一些,走得更远一些。

    (引自新浪网读书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