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关于明朝妇女(2/2)

其妻”,随意休妻成为一时的恶俗。但是到了明朝,政府规定除非有了大的变故,或者是舅姑之命,须向官府陈告,履行法律程序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否则,国家不允许夫妻离婚。

    【关于爱情】明朝中期以后,女性的生活态度逐渐转向“德、才”并重。据明代吕坤所记,那时的女子大多“弄柔翰,逞骚才,拨俗弦,歌艳语”。看来,挥毫泼墨、吟诗作词、吹拉弹唱已然成了明朝普通市民家庭中女子的日常生活内容。这是一个在我国历史上是少有的女性启蒙的时代,没有这个时代,就没有后来的《红楼梦》,没有思想家们对“女才”的尊重和赞美,没有明代中期以后女性生活的改变,就没有林黛玉和大观园的一干儿女。多才多艺、灿烂如花,是明朝女性最鲜明的特点。等到她们走入了婚姻,嫁作人妇,明朝女性的特点就又多了四个字:敢爱敢恨。

    嘉靖时期,松江府同知张仲偏爱小妾,对妻子又极为肆虐,这引起妻子赵氏的强烈愤恨,赵氏杀死张仲,并把(李诩)。

    明代谢肇在《文海波抄》“姑妇条”中,就对妒妇在家庭中的专横以及丈夫的惧内形象进行了绘声绘色的描述“:人有妒妇,其是前世宿怨

    明代中后期,受晚明繁荣城市生活的影响,妇女们开始大胆追求相对自由的爱情生活。在择偶方面,她们不再甘心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明代李开先在《村女谣》中描绘了一村女择偶观的变化。“东庄有个红娥女,不嫁村夫田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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