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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章 青春美少女的纠葛(2/2)

啊,这么少啊!”

    其余几女都有些灰心丧气。

    蒋中一赌气道:“陈姨太抠了,唱一场才几百块钱,还不如去别家。”

    柳乘龙倒觉得第一次参与拍电视剧就能拿五千不少了,要知道现在国内的工资水平也就是七八百元的样子,据他所知五女在这部戏里面戏份不多,能有这个价钱绝对是人情价,应该是五女口中的陈姨也就是陈丽卿的人脉起的作用。至于出场费人家陈丽卿自然是要赚钱的,况且你以为春晚这么好上,没钱没人脉你唱得再好有何用,除非你成了天皇巨星才有资格说这个话。

    陈丽卿是女高音歌唱家,旅日归国之后创办青春鸟,1995年,创建了“青春美少女队”,引发了国内“美丽经济”的**潮;但随着青春美少女组合出名,青春鸟官司不断。

    1998年9月19日,当时“青春美少女”成员蒋中一的父母突然来到“青春鸟”公司,以“送别团聚”为由,要接她去吃饭,就此一去不返。9月24日,蒋的父亲带人到“青春鸟”取走了行李等物品。10月8日,“青春鸟”收到他们委托律师发来的《律师函》,声称终止他们与“青春鸟”的合同。10月16日,“青春鸟”委托律师向蒋中一及父母发出《律师函》,表示不接受解除合同的要求。在多次协商未果后,“青春鸟”于1999年1月18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蒋家立即提出反诉,称“青春鸟”未依法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是非法办学,而且“青春鸟”安排的各种演出影响了蒋中一接受法定的义务教育,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学杂费、服装费和利息损失。

    随后,另外4名美少女成员于1999年5月6日集体离队,并于6月8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理由和诉讼要求与蒋中一相同。

    1999年8月13日,法院就“青春鸟”与蒋中一的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青春鸟”败诉。法院裁定“青春鸟”与蒋中一的合同无效,退还保证金、学杂费、服装费共39500元,并赔偿保证金的利息损失。但蒋中一需付给“青春鸟”食宿费、管理费15000元。

    同年10月27日,“青春鸟”与另外4名美少女的诉讼又在法院开庭,最后判决“青春鸟”违反国务院及北京市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条例,双方原签订的演艺培训合同无效,“青春鸟”返还每人保证金2万元及学杂费16375元。同时美少女每人付给“青春鸟”食宿费7500元。

    因为对青春美少女组合的喜爱,这些消息他如数家珍,说实际的他很痛心,如果这些女孩子不那抹任性,以为有名了就有了一切,不用别人扶持就可以面对新世界,只能说实在是太天真了。以后的事实她们没有一个出名的,都消失泯然众人矣。

    柳乘龙不想让组合以后解散,觉得应该做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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