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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恶罪(1)(1/2)

    这是一种新的“世故”。

    我以为法律上的许多罪名,都是花言巧语,只消以一语包括之,曰:可恶罪。

    譬如,有人觉得一个人可恶,要给他吃点苦罢,就有这样的法子。倘在广州而又是“清党”之前,则可以暗暗地宣传他是无政府主义者。那么,共产青年自然会说他“反革命”,有罪。若在“清党”之后呢,要说他是CP或CY,没有证据,则可以指为“亲共派”。那么,清党委员会(2)自然会说他“反革命”,有罪。再不得已,则只好寻些别的事由,诉诸法律了。但这比较地麻烦。

    我先前总以为人是有罪,所以枪毙或坐监的。现在才知道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