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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之十 关于宋惠莲的刑事判决书(上)(1/2)

    临时审判长:嗣敏先生

    终极审判长:正义、公道、天理、人心

    陪审团成员:各位读者朋友(你们随时都可升任审判长。)

    原告辩护律师:嗣敏先生(无证经营,临时客串。这场官司很可能要败诉,除了原告指证他杀略显牵强之外,还因为律师太过业余。)

    被告辩护律师:被告本人

    书记员:嗣敏先生

    审判地点:道德与辩证的人生法庭

    出事时间:宋朝“政和五年年末”到“政和六年阴历四月十八日”,即公元1115年年末到1116年之间(书中并未明确标明年代,只有阴历的月、日,不过在第十回,清河县向陈文昭上报“武松误杀李外传”案件时,明确标明时间为“政和(宋徽宗的年号之一。)三年八月”,《金瓶梅》第一回的开始是从前一年,也就是政和二年开始的,其他时间通过西门庆、潘金莲等人的年龄和生日进行推算。)。

    审判时间:公元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六日

    审判形式:缺席审判。因为年代久远,尤其难办的是留存于想象中的时空穿梭器尚未研制出来,致使阴阳相隔,交通不便,原告与被告都无法出庭,现在进行缺席审判。

    原告:宋惠莲

    来旺儿

    宋仁

    被告:宋惠莲

    来旺儿

    西门庆

    潘金莲

    吴月娘

    孟玉楼

    来兴儿

    夏提刑

    其他人等

    案件说明:这不是一起典型的谋杀案,没有作案现场、作案工具,只有作案动机,而且它的复杂之处在于:这是团伙作案,在量刑的时候必须严格分清主犯、从犯和他们各自的作案动机,而且,原告也参与了对自己的谋杀,也就是说,自杀与他杀交织在一起。因为案件特殊,不管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都与一般意义上的刑事判决书有所区别。

    案件回放:第一被告西门庆,男,汉族,清河县人,生于元佑元年(公元1086年。这是推出来的,因为在第四回时,他27岁,刚与潘金莲勾搭,此时为政和三年,即公元1113年,不知当时用的是实岁还是虚岁?不知如此推断妥当与否?公元1086年是个特殊的年份,宋朝两大天王巨星司马光、王安石相继陨落。)七月二十八日,小学未毕业(上学时也老逃课,不学无术,念了12年还未毕业,但是他对外宣称自己“小本”毕业,以此区分“大学本科”毕业生。),从事高利贷、药品生意,兼职是勾引富婆。

    第一被告西门庆广有资财,家里呼奴使婢,其中原告宋惠莲和来旺儿就是西门府中的奴婢,西门乃色中饿狼,盯上了宋惠莲,在用一匹蓝缎子做开路先锋的情况下,愚妇宋惠莲与之勾搭成奸。而上行下效,西门庆的小妾孙雪娥和来旺儿又有一腿,双方势均力敌。在此期间,宋惠莲的所谓得志,招致了潘金莲、孙雪娥、孟玉楼、惠祥等人的嫉恨,当然原告自身也存在极大地性格弱点,而其丈夫来旺儿好酒使性,曾经酒后放言,揭露潘金莲的隐私并且要找机会报复西门庆,不过这都是酒后狂言而已,不可能付诸实践。可是,来旺儿的话掀起轩然大波,点燃了导火索,激起了潘金莲的疯狂报复,她先发制人,唆使西门庆暗设圈套、请君入瓮,致使来旺儿被当贼捉拿,西门庆又暗中贿赂官府,屈打成招,来旺儿受尽毒打,被押回原籍徐州,宋惠莲得知消息之后,接连遭受几场窝囊气,自缢身亡。其父宋仁认为女儿死的不明不白,想要找官府理论,不过在西门庆的指使下,官府颠倒黑白,硬是指责宋仁“倚尸图赖”,结果他也被重责二十大板,他气愤难当,在身体极度虚弱的情况下,感染瘟疫,不治而亡。

    原告也有诸多不妥之处,不过毕竟出了人命,出于保护弱小、伸张正义的法学原则,必须要讨论一下究竟是哪些因素导致了原告的死亡。尽管本庭不能下最后的结论,但是痛定思痛,以这个案例作为普法的典型,